正文 第17章 WTO的職能與原則(2)(1 / 2)

在理解國民待遇原則時必須明確,隻有已經進入了某國國內市場的產品、服務和知識產權才適用國民待遇,還沒有入境的產品和服務不適用國民待遇;對某種進口產品征收關稅不違反國民待遇即使對國內產品並不征收等值的稅也是合法的。對於國民待遇原則,世界貿易組織對發展中國家還有一些特殊規定,例如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規定了不同的過渡期,發展中國家可以享受《1994年關貿總協定》中的所有例外。

3.促進公平競爭

世界貿易組織有許多規定,反對用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競爭,尤其反對用傾銷和補貼的方式出售本國的產品。《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和第16條對傾銷和補貼的違規行為提出了製約和規則,指出如果締約國一方以傾銷和補貼方式對進口國工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受害的進口國可以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來對本國工業進行保護。這裏說的傾銷和補貼是有嚴格界限的,所謂“傾銷”是指以低於正常價格向外出口本國商品,所謂“補貼”是指政府或同業協會對出口商品的生產、製造和買賣,直接或間接給予獎金或補助。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應當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規則,世界貿易組織反對各國濫用反傾銷和反補貼條款,隻有在傾銷和補貼事實上存在,並對進口國造成實際損害時,才能使用反傾銷和反補貼條款。

WTO的許多協議和規定都主張支持公平競爭,如《農業協議》,目的在於給農業貿易提供更高的公平程度;知識產權方麵的協議將對智力成果和發明的競爭提供良好的條件;《服務貿易總協定》進一步規範了服務貿易的競爭環境,促進服務貿易的公平競爭;《政府采購協議》是少數WTO成員方簽署的諸邊協議,也將競爭規則擴展到許多政府的采購上。

4.市場準入

世界貿易組織倡導貿易自由化,最終達到形成開放的貿易體製,世貿組織的一係列協議要求各成員分階段逐步實行貿易自由化,擴大市場準人水平,促進市場的活力和保護競爭。《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第2條減讓表和第11條取消數量限製中,要求成員國降低關稅,取消對進口的數量限製,允許外國商品進人本國市場,同國內產品進行競爭,要求各成員國不能把關稅提高到約束水平。《農業協議》要求各成員對農產品貿易的數量限製進行關稅化,要逐步降低農產品的進口關稅,要承諾不再使用非關稅壁壘管理農產品貿易。《紡織品與服裝協議》要求發達國家成員用10年時間取消對紡織品、服裝的進口配額限製,並要求關稅保護不能過度,讓投資者享有較為透明穩定的市場環境。《進口許可證協議》要求成員國盡量不要用許可證管理貿易。《海關估價協議》要求對進口商品征收關稅時,要客觀地確定商品價值,不能武斷地確定商品的價值,以便使各國商品在合理的關稅水平下在進口國之間進行競爭。《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各成員國逐步開放服務市場,減少服務貿易及投資的扭曲,擴大服務貿易的領域。

5.政策法規的透明度

WTO從多方麵限製和消除國際貿易中的黑箱作業,力求政策法規的透明度,主張貿易法規及其實施程序、方法的公開、公正和可預見性。

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協定、協議都含有透明度條款。根據透明度原則,世貿組織要求在國家層次上進行信息披露,要求各國對國內貿易的法律、法規、措施,通過官方報刊登載或通過谘詢要點的方式,通過對世界貿易組織正式通知的方式進行披露,WTO要求其成員國公布的貿易政策法規有:(1)海關法規。即海關對產品的分類、估價方法的規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征收的關稅稅率和其他費用;(2)進出口管理的有關法規和行政規章製度;(3)有關進出口商品征收的國內稅、法規和規章;(4)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有關法規和規章;(5)有關進出口貨物及其支付方麵的外彙管理和對外彙管理的一般法規和規章;(6)利用外資的立法及規章製度;(7)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和規章;(8)有關出口加工區、自由貿易區、邊境貿易區、經濟特區的法規和規章;(9)有關服務貿易的法規和規章;(10)有關仲裁的裁決規定;(11)成員國政府及其機構所簽訂有關影響貿易政策的現行雙邊或多邊協定、協議;(12)其他有關影響貿易行為的國內立法或行政規章。

透明度原則規定各成員國應公正、合理、統一的實施貿易政策法規,要求各成員在領土範圍內管理貿易的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地方政府公布的法規要同中央政府頒布的法規相一致,世貿組織還規定鑒於對海關行政行為進行檢查和糾正的必要,各成員應建立司法和仲裁的機構和程序,這類司法機構應獨立於行政實施機構之外,負責客觀、公正的裁決進出口商所提出的上訴案件。世界貿易組織通過貿易政策評審機製對成員國的貿易政策進行日常監督,鼓勵成員國在國內或者在多邊層次上提高政策法規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