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WTO的爭端解決機製(1)(2 / 2)

2.建立了專門爭端解決機構

原關貿總協定未建立專門爭端解決機構,而由總協定締約方理事會承擔。而世界組織則專門建立了爭端解決的機構(DSB),隸屬WTO的總理事會之下,有一位主席主持,有特定的議事規則和程序。爭端解決機構負責執行《諒解》中及有關協議中關於磋商和爭端解決的條款。爭端解決機構麵對貿易訴訟有權成立專家工作組,通過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報告,監督裁決和建議的履行,並根據有關協議授權中止各項減讓和其他義務。

3明確規定時限引人自動程序

鑒於關貿對許多爭端議而難決的弱點,世貿爭端解決機製對於爭端解決的各個階段都作了具體的時間限製。其中有:(1)接到磋商請求後,應於10日內作出響應,並於30日內開始磋商,如有關成員在10日內對磋商要求置之不理,或在60日內磋商未果,請求磋商的成員可直接請求成立一個專家組調查裁決。被訴方對專家組的成立可表示不同意見,但申訴方第二次提出要求,專家組的成立即為自動程序。(2)專家組的職責範圍應在20日內確定,專家組成員在30日內確定。專家組審案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遇有緊急情況,則應在3個月內完成,遇到任何特殊情況也不需要超過9個月。(3)爭端解決機構應在專家組提出報告60日內通過該報告。若有上訴,其程序一般不應超過60日,最多不超過90日,爭端解決機構應在上訴機構提出報告後30日內通過該報告,除非有反對該報告的“一致意見”。

4.設立上訴機構

世貿組織在爭端解決程序中設立了上訴程序,建立了上訴機構。《諒解》規定,任一當事方均有上訴權,但上訴必須限製在專家組報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和專家組作出解釋的範圍內。上訴機構可以維持、修改或推翻專家組的裁決和結論。增設上訴機構,對迅速公正決定貿易爭端有很大作用。

5.增強執行裁決的效力

關貿時期裁決的執行成為橡皮圖章,借口不執行的情況比比皆是。為此,世貿組織對執行爭端的裁決方麵有了較完備的規定。《諒解》中規定,在專家組報告或上訴報告通過的30日內舉行的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有關方麵必須明確執行裁決的意向。如立即執行做不到,可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做到,如超過“合理時間”仍做不到,則須與申訴方談判,以確定可接受的補償。如果在20日後仍未達成協議,則申訴方可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其對另一方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如有關方對中止減讓或義務水平有異議,可向爭端解決機構提出仲裁請求,仲裁應在上述“合理時間”期滿後60日內完成。仲裁是終局的,沒有“一致反對”應被有關方接受。

世貿組織將關貿的“一致同意”原則轉變為除非“一致同意反對”,則小組報告必須通過,仲裁的決定必須執行。因為“一致同意反對”某項裁決的情況幾乎不存在,這就增強了執行裁決的力度。

三、爭端解決的機構及其職責

世貿組織有自己完整的爭端解決機構,機構的職責及分設組織如下:

1.爭端解決機構(DSB)的職責

1995年1月31日,在世貿組織總理事會第一次會議上,爭端解決機構正式成立,並選舉澳大利亞的唐納德·凱尼恩大使為該機構第一任主席。

爭端解決機構的職責是:

(1)成立專家組並通過報告;

(2)組建上訴機構並通過其報告;

(3)監督裁決和建議的履行;

(4)根據有關決議授權中止各項減讓和其他義務。爭端解決機構的辦事規則是:

①視需要召開會議,以期在《諒解》規定的時間框架內解決爭端;

②向有關理事會和委員會通報爭端解決的進展情況;

③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作出有關決定。

2.專家組

在貿易爭端案經斡旋、調解和調停未果時,可設立專家組開展調查和起草裁決報告,如果各方同意,在專家組進行工作的同時,還可繼續斡旋、調解和調停。

(1)專家組的組成方式

若起訴方提出設立專家組的請求,則最遲應在該請求列入DSB正式議程會議之後的下一次會議上成立專家組。起訴方應以書麵形式提出設立專家組的請求。該請求應闡明是否已經進行磋商,確認爭端中意見一致的各項具體措施,並提出一份簡要的闡明作出該項起訴的法律依據。如果請求方請求設立的專家組具有標準職責範圍以外的職責,書麵申請應有特殊職責的建議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