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1章 中國參加世貿組織有關協議的狀況(1)(2 / 2)

二、中國參加《紡織品服裝協議》的狀況

1.協議概述:《紡織品服裝協議》是“烏拉圭回合”於1991年12月達成的關於取消紡織品和服裝貿易配額以取代《多邊纖維協議》(MFA)的一項多邊貿易協議。其目的在於給予工業不受他國進口激增而造成損失,從而製定最終與總協定一體化的有關協議,以實現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自由化,確立新的秩序取代MFA。

紡織品和服裝協議包含前言、9項條款和1個附件。基本內容包括:第一部分:前言。同意在加強關貿規則的基礎上允許紡織品和服裝部門最終回到關貿(一體化)管理範疇。一體化在“烏拉圭回合”結束後逐步進行,並給最不發達國家以特殊待遇。第二部分:9項條款。①規定紡織品和服裝一體化過渡期內適用本協議;②規定了紡織品和服裝納入1994年GATT產品的10年過渡期,納入的產品包括毛滌和紗、機製的、紡織品和服裝中的每一組產品;③實行MFA以外的單邊數量、雙邊安排和其他類似作用措施的協議方應在協議生效後60天內將這些措施通知TSB;④規定了一體化進程中的數量限製和保障措施;⑤反舞弊條款,對運轉、改變路線、假報原產國和偽造官方文件等舞弊行為,協議方應充分合作加以解決;⑥保障條款,如一協議方確定某產品進口量增加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工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實際威脅,即可采取保障措施;⑦加強關貿規定和紀律條款,包括削減和約束關稅、減少或取消非關稅壁壘、簡化行政管理手續以增加紡織品市場準入,確保執行紡織品公平貿易條件的政策,避免在采取一般貿易政策措施時歧視紡織品進口;⑧規定由關貿理事會成立監督本協議的機構(TSB),並規定了該機構的工作程序;⑨規定了本協議的終止日為世貿組織協定生效後的第121個月的第1天,因自該日起整個紡織品和服裝產品納入1994GATT產品,屆時協議不得延長。第三部分:附件。附件中規定下列產品不得實行本協議第6條中的保障措施:①發展中國家家庭手工業的手工梭子織物或用其做成的家庭手工業產品或傳統的民間手工藝品;②1982年以前在國際貿易中已具有很大數量的傳統貿易紡織品,如黃麻、椰子殼纖維、劍麻、蕉麻、龍舌蘭纖維、黑納金纖維製造的包袋、麻袋、地毯底、繩索、行李打包用的席包、草席和地毯;③純絲產品。

2.中國參加該協議狀況:1984年中國以多種纖維協議觀察員的身份參加了多種纖維協議第二個延長議定書,即第三個多種纖維協議的談判,在聲明不損害中國在關貿總協定中法律地位的立場情況下,於1月18日獲準加入多種纖維協議並簽署了關於紡織品國際貿易最後文件。本協議的參加使1985年~1988年的中國紡織品出口連年增長。據中國海關統計,1985年中國紡織品出口64.38億美元,1986年為82.93億美元,比上年增加28.81%,1987年為11.47億美元,比上年增加33.20%,1988年為130.02億美元,比上年增加1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