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關稅為唯一保護的原則
在對外貿易中,世界貿易組織允許各締約方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但世貿組織要求保護的方式主要是關稅,要求不斷減少非關稅壁壘,包括數量限製、進口配額、禁止進口和其他一些行政性限製措施。目前,我國在對外貿易中市場準入的範圍很廣,尺度較寬,非關稅壁壘大大減少,但是我們對一些國外產品和服務仍然存在著非關稅壁壘,比方對木材、鋼材和石油製品的數量限製,對某些文化產品的禁止進口,在投資方麵,仍然存在著許多產業領域的限製。在“入世”前後,我國應當謹慎地審查我們的貿易保護政策,要盡可能地消除與WTO原則相背離的非關稅壁壘,把經濟利益的保護轉入到關稅這一主要方式上。至於關稅,要按照“入世”的承諾,以發展中國家的標準逐步降低關稅稅率。與此同時,要按關稅保護唯一原則要求各成員方對我國的出口產品和服務取消非關稅壁壘。特別是目前歐盟、美國仍然以衛生、安全和質量,以及檢疫手段為借口,對我們的紡織品、服裝、農產品、石油產品、機械產品、電器產品設置非關稅壁壘。在“入世”後,我國要以WTO的成員國資格,要求各締約方在同我國開展國際貿易的活動中取消非關稅壁壘,用合理的關稅稅率對待我國的產品。
4.平等公平的貿易原則
世貿組織有許多規定,反對用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開展競爭,尤其反對以傾銷和補貼的方式出售本國產品。過去,我國的出口產品也采取過補貼的方式,但近幾年來,這種補貼逐步減少,外貿出口企業被完全推向國際自由競爭市場。但還有一些地區為了增加出口換彙,對農副產品和一些工業製成品變相補貼的現象依然存在,“入世”前後,我們要盡可能對外貿出口減少補貼或取消不符合WTO協議的補貼。但我們同時要利用WTO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條款,爭取我國的合法利益,對一些國家動不動用反傾銷方式對我國產品實行懲罰性關稅的做法,我們要提起訴訟,保護我國的合法權益。一些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我國出口的產品有些也含有補貼和變相補貼的成分,對這類產品我們也應依據WTO的有關協議和國際貿易的一些規定進行調查,必要時提出反補貼投訴。另外,在“入世”前後,要注意國內外不法商相互勾結,利用我國規章製度的漏洞,大量傾銷不良產品,衝擊我國國內市場的行為。對這類行為要及時提出反傾銷投訴。
二、利用“過渡期”做好貿易政策的戰略調整
世貿組織堅持互惠互利原則,要求締約方都要在權利與義務方麵達到平衡,也就是說任何成員既要享有權利,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但是對新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不是立即要求承擔世貿組織規定的各項義務,而是要給予他們一定的“過渡期”。尤其對發展中國家履行義務給予了較長的過渡期。例如在農產品關稅減讓上,發達國家6年內使關稅降到36%,而發展中國家在10年內使關稅降到24%,最不發達國家免除降低關稅的義務。再如,在《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中規定,對外資企業不可采用“當地成分”、“外彙平衡”措施,要求發達國家在2年內取消,發展中國家7年內取消該項要求。在《農產品協議》中,原則上要求取消數量限製,但對發展中國家可在10年之內逐步取消。特別是在“過渡期”,世貿組織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幼稚工業都給予了保護期限,一般是允許在5~10年內對列為幼稚工業領域的對進口產品實行高關稅和進口數量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