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農村金融與“三農”問題(10)(2 / 3)

二、我國農業信貸製度績效低下的原因

(一)農業信貸製度變遷的供需不均衡。我國農業信貸製度的變遷是一種由政府主導的非需求導向型的過程,由政府自上而下強製性供給,導致製度供給的錯位和不足,製度效率低下。高效的農業信貸製度安排應該是製度供給者和需求者相互選擇的結果,也是信貸資金供給者和需求者相互選擇的結果。然而,政府作為農業信貸製度的主要供給者,在安排農業信貸製度時,主要考慮滿足製度供給者和製度生產者的需求,忽視了製度需求者的需求。從而表現出製度供給上的錯位和不足,並存在較為明顯的市場化收縮效應,使得農業信貸供給嚴重滯後於需求,農業信貸供求失衡的局麵嚴重,影響了農業信貸製度的績效。

(二)農業信貸機構自身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的農業信貸機構在經營管理製度上存在許多問題,產權製度問題尤為突出。在我國的農業信貸機構中,農業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屬於公有產權,兩家銀行固有的產權主體虛置和委托-代理關係缺陷,導致信息不對稱和公司治理水平差,是其資產質量和盈利能力低下的製度原因。農村信用社的定位雖然是屬於合作組織,產權歸社員所有,但實際情況是農信社出資人的產權並不完全,出資人沒有管理權,獨占權和轉讓權也不能充分體現,農信社產權製度缺陷導致信用社演變為準國有機構,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造成內部人控製與逆向選擇引致的高風險,造成農村金融資源以大量不良貸款形式被低效率配置和信用社金融資源交易媒介的能力低下。

(三)農業信貸市場缺乏競爭。在現有農業信貸製度安排下,由於直接麵對農業信貸市場的信貸服務主體類型單一,再加上各個農業信貸機構之間信貸市場的分割,服務主體之間的有效競爭是微乎其微的,競爭的缺乏是製約農業信貸市場績效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農業信貸製度的實施機製不完善。製度經濟學認為,製度是能夠自行實行或由某種外在的權威施行的,實施機製對於製度功能和績效的發揮是至關重要的。然而我國農業信貸製度的實施機製問題比較突出,主要表現為一是農業信貸機構自身的經營管理機製滯後。農信社、農業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在經營管理機製上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問題。二是缺乏對金融機構信貸支農的激勵約束機製。一方麵,政府對金融機構信貸支農缺乏硬性的約束,支農目標不明確;另一方麵,金融機構發放農業貸款很少有相應的政策優惠,盡管也出台了對農村信用社改革時期的資金支持與免稅政策,但由於受地方財力的限製,很難及時到位,這樣嚴重挫傷了農業信貸機構信貸支農的積極性。

三、製度創新是改善農業信貸製度績效的關鍵

結合農業信貸製度績效低下的原因,我國農業信貸製度創新應該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農業信貸製度設計與創新應符合現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隨著現代農業的發展和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深入,農業信貸需求呈現出大額、期限長、反季節性等新的特點,相應地對現有的農業信貸製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作為製度的主要供給者,進行製度創新有其優勢,但往往脫離製度需求,表現為一種強製性變遷的過程。我國農業信貸製度創新,應是在充分考慮需求的基礎上,由政府主導的一個製度供求均衡的過程。

(二)繼續推進農業信貸機構改革,實現組織功能再造。一是繼續鞏固農村信用社信貸支農主力軍的地位。農村信用社要牢固樹立為“三農”服務的宗旨,真正改造為社員入股,產權歸社員所有,主要為社員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二是發揮農業銀行在信貸支農中的骨幹和支柱作用。要扭轉農業銀行近年來出現的“離農”傾向,將農業銀行的業務重心定位於縣域經濟,發揮其支持農業的傳統優勢。三是擴充農業發展銀行的服務功能。農業發展銀行要支持國家糧棉等主要農產品調控體係建設、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結構調整、農業和農村生態環境建設與區域扶貧開發。

(三)積極培育和發展競爭性的農業信貸市場。一個開放的、多元化和多主體競爭性的農業信貸市場是現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信貸資金投入保障。針對農業信貸市場競爭性比較差的狀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適當降低農業信貸市場的準入條件。對具備一定資金實力和經營能力的民間信貸組織、個人以及外國金融機構,可以適當給予優惠政策,允許注冊成為合法的農業信貸機構。(2)適當放開農業信貸市場的利率水平。對農業信貸市場的利率水平可以逐步放開,由農業信貸供求雙方根據具體信貸項目的盈利水平和風險水平以及其它市場的利率水平決定具體的利率水平,逐步形成利率的市場形成機製。(3)對全國各地區分散的、不同層次的農業信貸市場進行整合,建立統一協調的農業信貸市場體係。各地區相互分割、互不融通的農業信貸市場格局必然影響市場的有效競爭。因此,盡快整合各地農業信貸市場,建立全國統一、完善的農業信貸市場體係是增強市場有效競爭的重要途徑。(4)規範和引導民間借貸、推進民間金融合法化。銀監部門應盡快對民間借貸的市場準入、組織形式、資金定價區間、監管規則等製定相應規則,改善民間借貸發展的市場環境和製度環境,實現民間金融的合法化,發揮其與正規金融的互補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