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過立法形式將商業銀行推入農村金融市場,或是促進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和客戶群體下移,增加商業銀行在縣域內的資金供給。在利潤至上、商業原則、市場主導的時代,大型商業銀行退出傳統農區和欠發達地區縣域,是具有經濟理性的,在財務上是合理的,但若要使商業銀行增加對縣域範圍內的信貸投資,一是倡導商業銀行創新業務,采取不同於商業信貸市場上的業務交易方式對農戶和農村微小型企業放貸,下移客戶群體;在一些傳統農區和欠發達地區縣域,實際上不是沒有金融機構,更多的是服務缺乏的問題。在現有的服務機製下,農戶和微小型企業沒有機會獲得貸款。現有金融機構的服務方式需要改進、有效的商業信貸市場需求可能不足。二是製定美國《社區再投資法》類似的法律,使在縣域範圍內展業的金融機構在一定縣域內吸收的資金再投資到縣域的部分保持一個合理的比例,迫使商業銀行增加對縣域經濟的信貸。三是建立以貼息為主要表現形式的導向機製,由財政對銀行發放的農業貸款給予貼息;或是建立以擔保為基本條件的保障機製,由中央財政和地方出資成立各類擔保公司,為銀行向農村和中西部地區的貸款提供擔保,解決銀行的“後顧之憂”。課題組認為,在市場經濟主導的時代,補貼會扭曲市場行為,導致價格失真,並且以倡導補貼政策為中心的政府主導型“傳統農業融資理論”被以培育市場為中心的市場主導型“農村金融市場理論”替代,以及農村金融的國際經驗,已經從理論和實踐兩個角度證明,依靠補貼不能解決農村金融問題。
(4)要強化政策性金融機製。政策性金融不僅僅是政策性信貸,還包括政策性保險、政策性擔保機製等。另外,還要包括財政的救助、補貼。同時,要堅持政策性金融的市場化操作原則。
2.以私有、非正式為原則,探索改善增量結構的路徑。
(1)民間以非正式金融形式進行的改善金融增量配置結構的努力,是多種多樣的,但在這些努力中,以自發創新的農村資金互助組織、農村社區發展基金兩種模式,最具有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和製度基礎。特別是要鼓勵與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共生的、以成員為基礎的、建立在血緣、地緣、人緣關係基礎之上的資金互助組織的發展。2006年底,我國已有各類經濟合作組織15萬個,不但已具有廣泛的合作基礎,而且也是可以開發利用的巨大的組織資源。不過,這樣的組織需要《合作金融法》的保障,這樣的法律框架在中國還不存在,加快合作金融立法的步伐是大有必要的。
(2)要鼓勵公益性小額信貸組織的發展。傳統農區和貧困地區,大多數農戶有資金需求,但不是有效的商業信貸需求,同時合作能力不足,因此,更需要公益性小額信貸機製的服務。
(3)鼓勵以私人資本為主體的隻貸不存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該模式比銀監會在2006年12月20日頒布的《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幹意見》和2007年1月22日頒布的《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所推動的貸款公司,具有更廣泛的市場基礎和資本來源,產權更明晰。產權的明晰,是保障效率的基礎,“有效率的組織需要在製度上做出安排和確立所有權以便造成一種激勵,將個人的經濟努力變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的活動”。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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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oldsmith,R.,1969,Financial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Yale University Press,New Ha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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