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實施改革開放政策以來,農村金融體製的改革又經曆了五六次之多。曆次改革方案的設計和改革的重心,出發點是為了支持和扶植農業的發展,而核心是圍繞管理權和經營權轉,本質上是一種權力和責任的劃分。爭論焦點之一是,信用社是歸農業銀行管理還是歸人民銀行管,在監管體製上徘徊多年;爭論焦點之二是,信用社的經營虧損由誰負責,由信用社自己來消化還是由政府來承擔?到目前為止,2004年的新一輪改革中,決定由人民銀行提供票據轉換的辦法,為農村信用社卸掉一部份包袱,還隻是解決了一半。農村金融體製的曆次改革,真正的“利益攸關方”,農民和信用社的主體地位並沒有出場,不僅農民沒有話語權,就是信用社自身也隻是聽從上級的驅使,沒有自己獨立的主張權利。可以說,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在核心層次上,首先是劃清國家銀行和信用社的經濟關係,讓信用社逐漸有了一個法人主體資格;其次是確定政府和信用社之間的監督關係,現在把中央政府承擔的監督權下放到省級政府,形成了省級政府對農村信用社進行監管的體係。至於縣及縣以下的其他金融機構,到20世紀後十年中,我國的大商業銀行大規模地從農村撤離,農村商業銀行融資形成了真空地帶。大商業銀行這所以撤離農村,其本身合乎市場經濟邏輯的行為。因為農民從他們那裏借不到錢,農民就對他們敬而遠之;這些銀行機構從心眼裏不願意同農民打交道,隻好縮回到城市裏去傍大戶、壘大戶。這也是曆史的無賴。農村金融體製的改革,往往聚焦到農村信用社這個環節之上,把農村信用社擠過來擠過去,國家對信用社既要取之又不予之,既想讓它發揮作用又怕它脫離軌道,形成了遠近親疏之間的微妙格局。中國的農村金融體製改革,一直是以政府為主導,隨著政府的施政目標的改變而改變,中國的農村信用社自身的內在生命力長期受到壓抑,得不到獨立成長的空間和機會。
一種製度的出現和製度的創新,必有它的根據和原因,之所以有不同的變遷方向和轉變以力度,區別在於它的動因性質和製度選擇。如果是內生的因素導致的製度變遷,必須要有一個較長的製度演進過程,當這種製度一旦形成,就有它的穩定性和頑強性;如果是外生的因素推動的製度變遷,就會有明顯的突變性和依賴性,即使保持著某種穩態,也必然以低效為代價。中國農村信用社的變遷,就是一個外力強製變遷的典型事例。
世界各國的農村金融體製有著多種不同的模式,各有差異也很難評判它的優劣。合作金融製度最早出現在歐洲。早在18世紀,法國出現了很多合作金融組織,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已經發展成為一個上市集團,但它的基層和省一級的信貸社仍是合作製。荷蘭的農村合作體係是荷蘭農業的重要組成部份,曆經幾百年,至今還有著強盛的生命力;處於世界經濟霸主地位的美國仍然還有大量的社區銀行;像日本這樣的發達國家,也保留著專門為農業服務的一整套政策性金融機構。評價一種金融製度,不是以製度本身的某些特征作為標準,無論是“合作製”、“股份製”或“商業性”還是“政策性”並不是某種體製形成的決定性因素。檢驗農村金融體製的合理性的唯一標準,有兩個條件,一是看它對經濟的促進作用,能不能為農民提供普適性的服務;二是看它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在市場中保持旺盛的競爭態勢。所以,我們現在不必爭論何種模式是最理想的,因為它沒有多大實質性的意義;但我們爭論現行製度中存在什麼缺陷需要創新,則是絕對必要的。
人們為什麼會選擇某種製度,一般來說,是因為借助於這種製度,有助於協調人際關係、減少交往成本、減少專業知識儲備。農村金融體製的變革的成敗,實際上是人們對供應和需求的期待是製度創新成功與否的重要決定因素;這種製度的長期穩定運行,又受製於技術和市場配合的基本條件。農村金融體製的受體是農民,農民的期待從這種製度中盡可能以最方便的條件、最低的成本、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最有效的金融服務。從金融機構來說,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它必須具備為農民服務的多種功能,能夠有效地滿足農民的需求。如果一個農村金融機構不能為大多數農民提供有效的服務,無論是什麼樣的金融製度、金融機構和監管標準,都不會得到農民的歡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