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趣的是接下來的實驗,這裏充分體現了經濟學家的智慧。首先,經濟學家們讓實驗者先做了5分鍾的智力測驗,誰的分數高,產權就歸誰,誰拿走這個財產權利,就在後麵的實驗中扮演A的角色。在這種情況下,幾乎沒有B會拒絕A提出的方案,他會覺得,產權分配給強者之後,哪怕隻分配給自己2美元,也比不給強。經濟學家發現,最終統計分配的結果,峰值不是出現在5美元,而是出現在4美元,也就是說,智力測驗得分高的人覺得自己應該拿大頭。就如同人們認為,能力強的人理應獲得更多的權利,這與人類最初等級意識是一致的。
更精彩的是第三個實驗,首先隨機選兩個人配對後進行智力測試,獲勝的一方獲得10美元的分配權,然後他將這個權利到市場上去拍賣一個價格,因為這個權利總共值10美元,所以他會叫價10美元。當然,如果有人購買了這個權利,他就會擁有分配10美元的權利。在這樣的情況下,峰值不是5也不是4,而是2美元。因為A首先花了一筆錢獲得了產權,因此他肯定會製定對自己有利的分配方案。但是如果A製的方案太不合理了,比如分給B僅僅1美元的時候,就出現了B拒絕的情況,因此最後的峰值是出現在2美元。史密斯由此得出了重要的結論,產權和交易製度能夠消除分配的不合理性。
然而,在真實世界裏,產權的分配往往並不是這麼簡單。下麵我們用灌溉權作為例子,看看最初的法律是怎樣規定的。英國普通法有過這樣的規定,從河中取水應遵循所謂“河岸原則”,也就是說,河岸所有人對其土地上自然流淌的水流有絕對的或較為絕對的優先取用權利。
但在美國西部和西南部,該原則卻一變而成為“先占原則”,取水講究先來後到。兩種原則的區別在於,河岸原則允許人們想取多少水就取多少水,先占原則卻隻允許合理地使用。
並且,關於英國的河岸原則,1882年科羅拉多最高法院的一個判決書中有過這樣的解釋:“那裏氣候很幹燥,土壤貧瘠,幾乎是不毛之地,因此,人工灌溉對農業是絕對必要的。否認優先占有原則,所有這種財產的大部分價值就被破壞了……我們的結論是,普通法理論上應該讓河岸所有人對他土地上自然水道中流淌的水流享有權利——即使他並不對其進行有益的使用也享有,這在科羅拉多州是行不通的。”法官的判決書很清楚,科羅拉多的農業要靠地表徑流的灌溉,但在水量有限的情況下,應當保證所有人的灌溉權。
可是如果有更加需要灌溉權的人,可能並不在靠近河流的地方,先占原則就使得些最迫切用水的人直接享有了權利,這樣更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那麼究竟是該公平還是該鼓勵效率呢?
似乎不同的法律給出的回答也不相同。有人說,法律應當使權利落到對他評價最高的人手中。請注意,評價最高並不是說最有錢,而是最能保證所有需要灌溉人的權利,這可能有些晦澀,但更多人覺得,這樣的做法不可能,人們從史密斯的第三個實驗中受到啟發,用拍賣的方式確定灌溉權。
在山東省的濱州市堡集鎮,人們對轄區77個自然村的小型水利設施及其灌溉權分別進行“捆綁式”競標拍賣,各村通過召開競標拍賣會的形式,確立了各村的專業灌溉隊伍和澆地價格。競標結果是,村民李仙民以每畝收費23元的價格中標。並且,為了確保灌溉質量和小型水利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及時到位,村委會與灌溉專業隊簽訂責任書並收取一定數額的押金,從而使小型水利設施的“責、權、利”明確到89個專業灌溉隊,村民們還享有對灌溉結果的監督權,並且還保留了對灌溉所有權變更權利。盡管這樣的拍賣或許未必能最終解決問題,但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為我們帶來了解決問題希望。
有時,人們無法將公共產品分配給個人的時候,公共產品必須要大家共同支付,這時,該如何保護公共產品呢?
克拉克機製
宿舍裏的幾個學生想共同購買一個電視,但是有人願意,有人卻不願意,如果將購買電視的成本平均分配,有人就會提出反對意見,或許還有人明明想看,但又不願意出錢,那麼究竟該怎麼辦呢?
經濟學家也曾經設計過一個巧妙的機製來解決這個問題,人們通常稱作克拉克機製。
假定在一個大學宿舍,宿舍中住了兩名學生,大家決定合夥購買一部電視,電視價值2000元。顯然兩個人對電視的評價是不一樣的,我們假設學生A僅僅願支付600元,而學生B則願意支付1500元(或許他更願意看電視,也可能他更有錢)。假定,兩個人願意支付的價格代表了電視對他的效用,那麼評價之和2100超過了2000,因此最終效用大於成本,應該購買電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