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授予“作者和發明者享有對其作品和發明權的專有權”的時間通常為17年,在此期間,未經持有者許可,其他生產者不能生產同一種產品,甚至不能使用這項發明成果。就如同其他壟斷行為一樣,專利持有人具有製定壟斷價格的能力,這實際上是通過提高市場價格來獲取個人利益,必然帶來社會效率的損失,因而,專利期限的設計是困擾經濟學家很久的問題。
專利期限越長,發明者從中得到的收益就越大,因此越能激勵他們進行研究和開發投資。但是允許這種壟斷的時間越長,造成額外的損失就越多。所以,專利期限長的收益是鼓勵創新,而成本是鼓勵壟斷,最佳的專利期限是使這兩個相互衝突的結果達到平衡的期限。耶魯大學的威廉·諾德豪斯研究過確定最佳期限的問題,他發現17年的專利期限大約有90%的效率,就是說,它能獲得最大可能的消費者剩餘的90%,當然這樣的數據我們就無從驗證了。
究竟保護誰的利益?
專利製度保護了發明人的利益,“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關稅製度保護了幼稚產業的利益,“侵害”了本國消費者的利益。似乎所有製度的結果都是保護一部分的利益,侵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經濟學家告訴我們,製度總是一種不完全的契約,他隻能在權衡中做出選擇,隻能保護一部分人的利益。
那麼究竟保護誰的利益呢?讓我們從熟悉的幾個製度看起。
最早的養老金製度可以追溯到1795年,英國曾經實行過一種“斯賓漢姆蘭製度”,當時的人們就確立了根據收入情況進行差別化分配的製度,而這一傳統的思想一直延續到了今天,事實上,養老金製度反映的是這樣一項政策衝突,即青年人和老年人的衝突,究竟是保護老年人的利益還是年輕人的利益,這決定了人們對養老體係政策的慷慨程度,當然這個偏好程度與社會的收入水平和年齡結構有關。
通常社會中都有幾代人,假定人們在生命中的前兩代工作,最後一代退休,那麼養老金製度的實質就是代際分配體製,很顯然所有的老年投票者都希望收益最大化,從而能夠獲得更多的生活保證,比較窮的中年選民中也希望有較好的保險,但是年輕的選民則希望分配的越少越好。因此誰能成為決定結果的關鍵選民則至關重要。通常老選民和中年選民是社會政策的主要製定者,尚未出生的一代無法為他們自己投票,所以,我們看到的養老金製度都是較為仁慈的。
失業保險製度也可以用類似的思想進行分析,這裏實際上反映的是就業者和失業者之間的衝突。由於人們對自己的工作狀態信心不足,因而希望利用失業保險來對自己的利益進行再分配。顯然這又是一次公平和效率的角逐。再分配體製扭曲了資本的激勵作用,抑製了經濟的增長,可是為了對全體社會成員的公平,人們隻能接受這種未來可能有利於自己的投票結果。
我們整日都是與各種各樣的製度打交道,有些製度是正式的,比如稅收製度、法律製度、專利製度、產權製度,還有很多則是非正式的製度,比如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按序排隊,資曆,公平交易等等一些風俗和行規。經濟學家說,製度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製約。
20世紀初的美國經濟學家凡勃倫被公認為製度經濟學的奠基人,這位不羈的經濟學家顯然很大程度上接受了達爾文的進化論思想,在對人性的探討中凡勃倫開創了製度經濟學。1899年,42歲的美國經濟學家凡勃倫出版了他的第一部重要經濟學著作《有閑階級論——關於製度的經濟研究》,這本書不僅奠定了凡勃倫在經濟思想史上的地位,更是被看做製度學派的理論基礎。
凡勃倫認為,如果沒有法律來保護我們的財產,知識產權來保護我們的發明,有限責任公司為我們安排,社會將不會有保障地實現市場的所有好處。盡管凡勃倫的很多思想還非常原始,也不完善,但這是人類第一次思考這麼“深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