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享稅為主體的分稅製。以共享稅作為各級財政的主要收入來源。共享稅由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三種稅額大的直接稅構成,這些稅收收入約占稅收總額的80%,是聯邦和各州稅收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客觀上形成了各級財政之間的利益共同體,由聯邦、州共享財政按確定的比例分配,使各級政府能獲得完成憲法和法律所賦予任務的財力。
2.補助製。聯邦政府除劃給地方的稅收以外,對經濟條件差的州,聯邦政府還要予以補助。目前,在州一級的財政收入中,來自聯邦的撥款補助占13%;而在地方一級財政收入中,來自聯邦和州的撥款補助則占27%。另外,聯邦議會規定,經濟發達地區要支援經濟條件較差的地區。
3.合作事業。聯邦政府為了促進和引導地方財政投資,還製定和實施了一係列投資補貼政策,將地方許多領域的投資劃成共同項目,上下級合辦一些公益事業,如修地鐵、高速公路、辦大學等,由聯邦政府撥出一定比例的經費舉辦這種事業,地方之間也可以合作,以此從宏觀上對投資進行控製。
四、加拿大地方財政管理體製
加拿大是一個議會聯邦製國家,其政體介於英國議會製和美國聯邦製之間,其財稅體製實行的是“財稅聯邦製”,聯邦、省和地方都有自己的財稅體係。在聯邦、省和地方之間的財政分配關係處理上,主要采取三種形式:
1.各級政府間事權、財權劃分。在聯邦、省和地方(主要是市鎮)三級政府的收入結構上,各級政府基本都有自己較為穩定的主要收入來源。近幾年的統計數據表明,個人所得稅和一般銷售稅約占聯邦政府財政收入的62%,占省級政府收入的40%,而房地產稅則占了地方政府收入的30%。此外,主要稅種或收入來源即個人所得稅、一般銷售稅、社會保險稅、投資收入、公司所得稅五種稅種均主要在聯邦和省之間分享,根據目前的情況,分成比例大致為:63∶37、50∶50、58∶42、32∶68、62∶38,聯邦在所得稅收入中占大頭,省在投資收入中居多,保證這兩級政府能有較為穩定的收入。在事權劃分與各級政府的支出結構方麵,各級財政支出與事權劃分並不是一一對應的。劃分時遵循了兩個原則:一是按受益範圍劃分事權;二是職權下放,凡是下一級政府能辦的,一般就不交上一級政府。這樣使事權與財權大體一致或盡可能正相關,有利於提高辦事效率。反映在財政支出結構上,聯邦政府的主要支出項目集中在社會服務和保安上;省政府主要支出項目集中在保健、教育和社會服務;地方政府主要支出項目為教育、交通通訊和環保。
2.政府間撥款。聯邦對省的撥款,主要有固定項目撥款、無條件撥款、支助撥款和其他撥款項目,在協調政府間財政支出政策方麵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這種辦法比硬性行政規定或指令更為有效。
3.政府間財稅政策協調。聯邦和省都擁有一定的稅政權,兩級政府都獨立設置稅收征管體係,目前財稅政策的協調主要通過聯邦製定征稅協議,統一稅基和財政政策。就各省而言,都有自己獨立的財稅政策權,實踐中有時與聯邦財稅政策有矛盾,但總的看,聯邦與省之間的政策協調還是比較有效的。
五、印度地方財政管理體製
印度實行聯邦製,中央同地方實行分稅製的財政管理體製。從預算級次劃分看,印度設有中央預算、邦級預算和市級預算,邦以下為地方預算。在體製劃分上,依法明確各級政府的事權、財權,在實行分稅製的基礎上形成中央、邦、市各自相對獨立的預算。在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收入範圍劃分上,共分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三類。屬於中央財政的固定收入主要有關稅、法人所得稅、利息稅等;屬於地方財政的固定收入有銷售稅、農業稅以及來自中央政府和國外的援助等;中央與地方的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個人所得稅和產品稅等。支出範圍則是根據財權與事權相結合的原則劃分的。在組織形式上,印度采用複式預算製度,分經常性預算和資本預算。一切稅收和公共企業收入等均列入經常性預算,一切政府支出均從經常性預算中撥款。在處理中央和邦的財政關係方麵,主要通過以下四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