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地方財政管理體製的國際比較及對完善縣級財政管理體製的啟示(3 / 3)

1.稅收調撥製。中央將某些稅收收入征收上來,減去一切征收費用後的淨收入調撥給邦政府。

2.稅收分享製。所得稅由中央和邦分享,一般是從收入中減去費用後在各邦間分配。消費稅淨收入根據《議會法》在各邦間進行分配。共享稅返還實行照顧貧困地區的原則,采用因素法確定返還各地政府的數額。

3.補助製。中央根據憲法有關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對不同的邦給予不同形式和金額的補助。主要有指定特殊用途或附帶條件的援款和無特殊目的的補助。另外,有些國際組織的項目援助,通過中央政府分配給各邦政府。

4.貸與製。中央政府可對邦政府貸款,但必須符合國會有關法規並受憲法有關條款的限製。作為邦無權借外債,邦的外債必須通過中央。所以邦的外債變成了中央的外債,對邦來說等於是欠中央的內債。

六、幾點啟示

通過對上述國家,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的地方財政管理體製的介紹、分析,從中可以得到一些啟示:

1.明確各級政府的事權,使財權與事權相一致。從上述國家的情況看,財政體製均為三級架構或準三級架構。事權與財權的絕對統一是不現實的,但基本原則是“誰辦事,誰拿錢”,通過分稅製劃清財源,保證各級政府有相應的財力保證,使兩者盡可能一致起來是能夠做到的。這避免了在資金安排上出現相互釣魚的現象,保證各級政府所承辦的公共服務項目都有可靠的財政來源。

2.賦予地方相應的稅收管理權限。一些國家,中央和省級不僅可以共享一部分稅收收入,地方同樣可以擁有一些稅政權。如在加拿大,對省級政府來說,除憲法對間接稅的征收有限製外,餘下的稅政權均不受法律限製,省政府和省議會有權決定稅率和征收方式。這個辦法的實施,使得地方政府從客觀上得到一種獨立的財政職責意識和相應的活動空間,有利於地方政府更好地發揮主動性。

3.主要稅種構成共享收入。一般地說,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稅額大的幾個稅種都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的。如加拿大、德國都是將幾大稅種劃歸為共享收入,這種辦法的最大優點在於能夠使中央和地方政府這兩級宏觀、微觀調節控製中心都有較穩定的本級財政收入,而不是或高度集中於中央,或分散於地方各級,這方麵加拿大的現行稅製結構表現得最為突出。總之,在稅收製度尚不健全的條件下,以收益較大的稅種作為共享稅,並作為稅製的主體進行分配,客觀上能使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形成利益共同體,對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政府理財的積極性,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4.實行返還補助製。中央財政以一定的形式將部分稅收征收上來,通過對地方財政的再分配資金的形式返還給地方,這是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采用的辦法。如日本中央政府以國庫支出金形式下撥給地方財政的資金占地方財政收入的20%以上,以撥付稅的形式下撥給地方的收入,約占地方財政收入的20%,也就是說,在日本,中央財政支出中有40%的部分用於地方。加拿大聯邦財政通過平衡預算補助和專項補助兩種方式撥付給地方的收入,約占地方財政收入的25%。這實際上也是一種平衡手段,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平衡手段的采取尤為重要,對經濟相對落後、收不抵支的地區給予適當補助,是維持社會政治安定和經濟穩定的基本條件之一。

5.法製化、規範化。通過法律賦予各級政府一定的財權,依據財權去組織各級財力,是上述國家財政管理體製中的一個顯著特點。在憲法中一般賦予中央政府比較大的管理權限,保證中央政府在社會經濟活動中起到決定作用。這在西方經濟發達國家表現得尤為突出,如美國三級政府的收支項目都有相應的法律或法院的判決為依據,各級政府之間在立法權、稅收權和管理權上都有明確劃分,互不侵權。如法律賦予聯邦議會有對任何來源的所得具有優先位置,保證對下級政府的控製作用的充分發揮,這樣就使得財政預算管理具有很強的法製性和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