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縣級財政收入的構成
縣級財政收入主要由縣級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縣級基金預算收入和縣級預算外收入三部分構成。縣級財政資金在保證縣級政府行使職能方麵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1.縣級財政一般收入。縣級財政一般收入,是指縣級財政參與縣域社會產品分配與再分配過程中通過縣級預算集中的貨幣資金。它是縣級財政收入的主體,由縣級財稅部門具體組織征收和管理。縣級財政一般預算收入主要來自縣域內各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和個人的繳款。縣級財政一般預算收入主要包括如下幾類:
(1)工商稅類收入。屬於縣級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的工商稅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等。
(2)農(牧)業稅及耕地占用稅類收入。這類收入包括如下幾項內容:一是農業稅。農業稅俗稱“公糧”,它是國家向一切從事農業生產,並取得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二是牧業稅。牧業稅是國家對在牧區、半牧區從事畜牧業生產,並取得畜牧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三是農業特產稅。農業特產稅是國家向從事農業特產品生產並取得農業特產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農業稅。四是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是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五是契稅。契稅是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轉移變動時,按當事人雙方所定契約價格的一定比例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以上這幾個稅種,在實踐中習慣稱為農業“四稅”(不含牧業稅)或農業“五稅”(含牧業稅)。
(3)所得稅類收入。所得稅類收入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
(4)地方其他各稅收入。這類收入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屠宰稅等。
(5)其他收入。縣級財政一般預算收入中的其他收入,是指以上各類稅收收入以外的零星雜項收入,主要包括工商稅收滯納金、補稅罰款、規費收入、國家資源管理收入、公產收入,以及工商、公安、政法、物價、緝私罰沒收入和追回贓款、贓物變價收入等。
2.縣級基金預算收入。縣級基金預算收入,是指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費)收入。它具體包括:電力建設基金、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地方郵電附加、農村教育附加等地方財政稅費附加。
3.縣級預算外收入。縣級預算外收入,是指縣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募集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它具體包括以下幾個大類:
(1)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收入。這是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財政、計劃(物價)部門共同審批的項目和標準,收取或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收入。
(2)主管部門管理費收入。這是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從所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集中的管理費及其他資金收入。
(3)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以政府名義獲得的各種捐贈資金和財政專戶存款利息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