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非稅收入及其管理(1 / 3)

在規範的財政收入中,稅收是其主要形式,是地方各級政府用來分攤大部分公共品生產成本費用的一種最為有效的社會分配機製,具有強製性、無償性、固定性等特征,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例達到90%以上。與稅收相比,非稅方式隻分攤公共品生產成本費用中的一小部分。

非稅收入主要包括國有資產收入和公共收費兩部分。

一、財產和經營收入

縣級財政中的財產和經營收入是指縣級國有資產的產權收入和國有資產的經營收入。在計劃經濟體製下,我國的投資體製決定了政府是投資的主體,而政府這個投資主體又分為中央、省、地、縣等多級,相應地由多級政府投資主體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國有企業也就分多級所有。所以,縣級政府的財政收入中就也有其國有資產帶來的產權收入及其國有資產經營收入(主要是國有企業上交利潤)。經濟體製改革後,我國的投資主體發生了變化,原則上國家不再投資在競爭行業而形成營利性國有資產,同時原國有企業也實行了改製。對於原國有企業來說,雖然從理論上和預算管理的政策原則來講,國家憑借其資產所有權可以而且應該從國有企業取得收益。但在實際運行中,由於目前國有企業的體製改革還未完全到位,國有企業的競爭力還不是很強,所以有些地方的管理方法是將國有企業應上交的收益留在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中,以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而不上交給同級財政,即未納入同級預算的收支安排。有的地方即使上交給同級財政,其數額規模也是微乎其微,還不足以彌補本地區國有企業虧損。所以,目前我國縣級財政收入中的財產和經營收入主要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其內容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等項目。計劃經濟體製下,財產和經營收入曾是縣級財政主要的收入項目,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健全和發展,縣級財政的財產和經營收入比重逐步下降。相關內容見第九部分“國有資產運營與管理”。

二、公共收費

公共收費的征收主體是各級政府;征收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不是為滿足特定部門、單位的個別需要;征收範圍一般限定在能夠按受益原則確定特定消費者的公共產品或勞務的項目內,它隻能在市場領域與一般政府活動兩級之間的領域內發揮分配和調節作用;征收標準通常要低於政府提供該種產品或勞務的平均成本,平均成本與收費間的差額要靠稅收彌補;其基本特征是非強製性(規費具有半強製性)和償還性,政府不能為了收費而強迫消費者接受其服務或產品,更不能隻收費不服務;其項目和標準要依法確定,調整、變更以及資金征集和使用要依法進行,費收入和支出要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預算具有統一性、完整性、公開性,預算以外不允許存在政府的分配活動。

目前,公共收費(包括各項規費和使用費)是縣級財政非稅收入的主要內容。

(一)公共收費的性質

縣級政府的費收入是縣級政府提供的準公共產品的部分補償,其性質必須從縣級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的分類、縣級政府費收入與縣級政府提供的準公共產品之間的內在關係來認識。如前所述,縣級政府的公共產品也分為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兩類,純公共產品是其效用具有完全的整體性,因而消費具有完全的非競爭性和完全的非排他性。例如縣域治安、政府製定實施法規政策等法製服務、縣域基礎設施、社會保障、基礎教育等。由於這類純公共產品在消費上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所以其成本就無法以有償的方式補償,隻能以稅收的形式來籌集和供給資金。可見,純公共產品必須用稅收保證資金供應,或者說,稅收是純公共產品的成本。

準公共產品是其效用具有不完全的整體性,因而消費就有一定的競爭性和一定的排他性。例如縣域道路建設、公用事業、文化事業、醫療保健等。就是說,供給者可以排斥不付費的人的消費,例如公園可以收門票而排斥不買票的人進入,高速公路可以設置收費站來阻止不付費的車輛通行。對於準公共產品實行收費必須具有三個條件:一是受益對象能夠明確,從而能夠確定向誰收費;二是受益的數量能夠大致測定,以便確定收取多少費用;三是“排他”在技術上可行,在經濟上合理而成為必要。

當然,承認收費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並不意味著現實經濟生活中的所有收費都是合理的。這就涉及收費標準的確定問題。理論上可以從受益原則來確定一項收費的合理性,但在實踐中,如何來製定政府收費的合理標準呢?我們認為成本原則是個重要原則。因為公共部門不能像私人部門那樣追求利潤目標,所以高於公共服務成本的收費就是不合理的。因此,公共收費應盡量以成本為標準,服務項目不發生追加成本而設立收費項目或超越成本上限的收費就是“亂收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