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我國個人金融發展對策研究(1)(2 / 3)

7.1.2.建立完善規範的股份製金融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

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的一個重大舉措就是對國有商業銀行進行股份製改造,國有四大銀行除農業銀行外都成功地完成了股份製改造,但是並不是進行了股份製改造就形成了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從我國金融企業尤其是股東中包括了國有股的企業看,國有金融資產的出資人如何定位和如何行使股東權利,是股改後金融企業麵臨的現實問題,這個問題的處理一旦失之偏頗,有可能會出現國有股東無法行使正常權利的“內部人控製”傾向,也有可能出現大小股東利益不平衡、小股東的利益無法得到實現。因此,要明晰產權,完善金融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要做到:

第一,在股東層麵,目前我國法律和監管部門在製定法律與相關政策時主要注重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防止打股東侵占中小股東的利益。在立法和有關製度設計上要注重平衡國有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企業占主導地位是客觀情況,從優化國有金融資源配置的角度看,要明確國有股東的歸屬,國家股東不能簡單以腳投票的方式進行約束,需要通過董事會中的“用手投票”代表國家行使權利。

第二,在董事會層麵,要明確董事長與經營層之間的分工,同時要強化股東對董事會的監管約束作用,積極完善股權董事的權利義務。充分發揮股權董事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股東權利的作用。要選擇對我國金融企業運行了解的外部人員擔任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在任職期間,要保證有足夠時間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建立董事會對管理層的績效評價、考核選拔機製,增加董事會在管理層任命中的影響力,加強對經營管理層的約束。深化董事會對國有企業經理人的選拔任用製度改革,建立公平競爭的經理人市場,擇優聘請優秀人才。

第三,在監事會方麵,主要是進一步明確監事會在國有金融企業內部的職責,清晰界定監事會與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之間的關係,按現代企業管理製度要求加強對金融企業經營的監督。

第四,在國有金融企業處理好黨委與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之間的關係。作為中國國有金融企業的特色,“黨管幹部”是無法動搖的原則,因此必須據此協調好黨委與“三會”的關係。在“黨管幹部”的機製下出現的出要問題就是對金融企業高管人員缺乏有業績掛鉤的、全麵有效的外部考核,金融企業的高管在享受市場工資待遇的同時,還享受了國家相應行政級別的補貼和待遇,造就了一批“紅頂商人”。雖然一些金融企業改製上市後改善了約束機製和內部管理,但改製企業還未經受經濟周期下行的考驗,運行機製是否真的健康有效還有待市場檢驗。因此,在目前的體製下,必須科學化和市場化的加強對國有金融企業高管的約束,其關鍵點就是建立以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為基礎的業績考核製度,將金融企業業績和高管的任免真正相結合,從而防止激勵有餘、約束不足。

7.1.3.從政府信用出發,建立可操作性強的信用製度

有關信用的問題無疑是製約我國個人金融發展的重大問題,也是整個中國社會向市場經濟縱深發展道路上無法回避的問題。而全社會信用觀念、信用機製的建立也遠非是一朝一夕之功。

完善的信用體係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是法律框架基礎,就是法律製度。國家以各種法律形式規定權責關係,它包括會計製度。第二層是市場懲罰和政府約束,這主要是針對市場參與者的。在市場高度發達時,市場懲罰就多一些;而在市場不夠發達的情況下,就需要政府約束來彌補。政府在市場發育中要發揮積極的監管作用,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利益。第三層是道德約束,這是更高層次的,是從文化和道德角度來約束。如果有企業或個人經常是借錢不還,經常有欺詐行為,大家認為這個企業或個人道德上有問題,就會做出決定不與之來往。要建立完整的信用體係,這三個層次是相互作用、相互支持,缺一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