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用間篇(2)(1 / 3)

在現代商業活動中,信息之爭、原料之爭、市場之爭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還是人才之爭。當今國外的大公司,也是將互挖對方牆腳,爭奪對方經營管理和科學技術人才當成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做為社會主義企業的經營者,靠拉攏利誘對方的管理和技術人才來取勝是不道德的,但人們可以通過“借才異地”的辦法,通過充分協商,聘請知識密集地區或單位的人才來幫助工作,也易於收到事半功倍之效。近年來,中國許多鄉企業招聘人才,開發新產品成功的事例,為“明間”的可行性做了有力的論證。

專利情報戰

1982年6月,轟動一時的工業間諜事件“計算機醜聞”使日立製作所和三菱電機的股票大跌,它們企業用巨款行賄,把IBM的3081K型計算機軟件悄悄搞到手,結果自投羅網,這真是一件不幸的事件。

在事情敗露的第二天,也就是1982年6月24日,《紐約時報》在報道這次工業間諜事件時指出一個令人震驚的事實:

“日本企業能把任何產品輕易搞到手,通過解剖別人的產品就能搞清其中的技術奧秘。不僅如此,他們還能自由地采訪技術人員,並通過分析專利情報抓住新技術動向。在這種自由的狀態下,日本企業能夠搜集足夠的情報,在分析研究這些情報的基礎上,形成他們的技術戰略布署。如此看來,還有必要派工業間諜嗎?”

《紐約時報》這樣報道是有道理的。1971年1月以後,日本的專利法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在此之前,在日本從提出申請到專利公告,一般需要5年時間。在此期間,無法迅速地掌握其他公司的技術動向。各公司都是從專利較快的國家把專利情報搞到手,然後用航空郵件寄回日本。尤其在比利時申請專利,不進行新穎性調查,隻需3~6個月便能公開,所以布魯塞爾成了重要的情報源。

日本企業在比利時申請件數每年已近500件,許多公司都利用從比利時搞到的專利情報迅速搞清對手公司的科技發展動向。比如,以對手公司在比利時申請的專利為線索,日立製作所窺測東芝的動向,日本電氣窺測富士通的動向。不僅日本企業,各國企業都是如此,如杜邦公司等世界各國超一流的大公司,都是利用這一手段盡快地查清對手在哪個國家提出了什麼專利申請。

日本的專利法修改以後,專利文獻公開所需時間大大縮短。1971年1月1日的申請,經過1年零6個月,到1972年7月就能全文公開。從此,日本的專利信息與其說是單純的某種權利的信息,倒不如說是一種新技術情報。

雖然不像比利時那麼快,但畢竟日本在1年6個月後就公開了,使得矛頭對準日本的外國企業,開始把耳目移向了日本。

既然專利信息已被視為技術情報,那麼專利情報的分析工作便與企業的存亡密切相關了。

聚酯的發明者——英國加勒比印公司的溫菲爾特博士,調查了尼龍發明者——美國杜邦公司的卡羅瑟斯為開發尼龍所做的工作,收集了他發表過的論文,然後對專利文獻進行了分析,從卡羅瑟斯半途而廢的地方繼續研究,最後終於取得成功。聚酯就這樣問世了。

無獨有偶,為美國哈爾昆公司賺進49億日元專利使用費的氧化丙烯,也是撿昭和電工的便宜開發成功的。

哈爾昆公司開發出氧化丙烯的大型生產技術之後,便與昭和電工、住友化學工業合資1100萬美元。在這100億日元的合作資金中,49億日元是與哈爾昆公司有協作關係的大西洋、利奇菲爾德公司以專利使用費的形式提供的。哈爾昆公司從該項基本專利引出了一係列的新發明,為哈爾昆公司帶來了巨大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