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兩港的內在製度(1 / 3)

內在製度被定義為群體內隨經驗而演化的規則,它體現著過去曾最有益於人類的各種解決辦法。內在製度有四種類型:習慣、內化規則、商業習俗和禮貌、正式化內在規則,前三種為非正式的內在製度,後者為正式的內在製度。違反內在製度通常會受到共同體中其他成員的非正式懲罰,但也有各種執行內在製度的正式懲罰程序。本節首先對兩港的洋行設立和外商投資情況進行比較,進而從行會、商業習慣、商人和政府的關係等內在製度分析其差別形成的原因。

一、兩港洋行和外資數量的比較

在上海開埠後的第一年,即1844年,上海就有英美等外國洋行11家,其中包括當時最著名的仁記洋行、怡和洋行、顛地洋行等。1854年,外國洋行數增加到120餘家,1876年左右,上海的外國洋行發展到200多家。

多。據20世紀30年代初日本商會陳述書的數據,上海所有從屬於對外貿易的洋行,約有700家,雇用外僑約9000名,華人約60000名,此外尚有華人商肆,與對外貿易有直接或間接關係,其所雇用人員,更不可以數計,上海總有外國銀行27家,外國水險公司67家,外國火險公司136家,“此皆與對外貿易之發達有重要關係”1850年上海有成年男性外僑141人,1859年增加到408人,而在寧波,1850年僅19人,1859年也僅49人,在上海的成年男性外僑人數遠遠超過了在寧波的人數,且增長幅度很大,上海成為除香港外成年男性外僑最多的城市。

到1871年底,在寧波居住的洋人共計82人,商行11家,居民中有官員24人、商人17人、專業人員3人、各級傳教士28人、引水員5人、店主5人。有1家銀行,即彙豐銀行。此外,有海上和火險保險公司10家的代理。

家、美商3家、德商1家。

在寧波的一家法商奧特蘭洋行和另一家美商麥卡士林洋行把總店遷往上海;另外還有一家總店在鎮江的華萊艾洋行則來寧波成立一分行。而據1882年至1891年《浙海關十年報告》的統計,這10年間從事貿易的洋人數目大為減少。1882年時在寧波經營業務的6家洋行已在這10年中退出,即考依特洋行、戴維森洋行、赫德森洋行、邁爾洋行、小沙遜洋行,以及老沙遜洋行。在這10年中另外兩家新開業的洋行也已停止業務。到1891年年底,隻有兩個外國機構設在寧波,即瓦德曼洋行和庫爾讚。太古洋行駐有代表管理太古輪船公司的航運業務。有一家外國機構存在,但無洋人代表。進口和出口幾乎全部掌握在中國人手中,洋人已放棄競爭。外國商團內僅有兩個或三個人而已。1911年,在寧波的英國人約有140人,除了10人外其餘都是傳教士,在寧波隻有1家英國公司。波僑寓的外國男女幼孩共計213人,洋商行號共9家。和上海相比,在寧波設立的洋行無疑少了很多。

兩地的外商投資也相差懸殊。最早的上海近代工業大多是由外國人投資的,外資工業在上海近代工業中長期處於主導地位。在1894年至1936年間,外資工業資本在工業資本總額中的比重呈不斷上升的趨勢,1894年即《馬關條約》允許外資在通商口岸投資辦廠的前一年,外資工業資本占總額的61.69%,此後不斷上升,到1936年即抗戰爆發的前一年,比重已經上升到71.09%,由此可知,外資工業資本在上海工業發展中的重要性。

另1931年各國在華商業投資中,上海占總額的46.44%,說明有接近一半的外國商業資本是投資到上海的,而尤要注意的是,1905年日俄戰爭後日本對東三省大規模的經濟掠奪,1931年日本在華商業投資總額為874.1萬美元,其中在滿洲就有550.2萬美元,占日本在華商業投資總額的62.94%,如果考慮到日本為了戰爭而對中國東北的殖民掠奪和投資,則可知各國在上海的投資比例是非常高的。

如前所述,近代寧波的工業並不發達,僅有的一些工業投資資金主要來自本地的商業資本和在上海的寧波商人的投資,如永耀電力公司、恒豐布廠、萬信紗廠等大多為上海甬籍同鄉的投資,幾乎沒有外資在寧波投資辦廠,這也是和上海一個很大的不同點。

二、行會對經濟活動的影響

為什麼近代上海的洋行不斷增多,在寧波的洋行卻不斷減少,其中有些還轉移到上海去經營?為什麼在上海工業資本中,外資占了2/3左右,而在寧波的工業資本中幾乎沒有外資?

白吉爾注意到活躍於通商口岸與內地之間的商業流通渠道仍然由中國商人控製。在中國的商業體係中,外國人控製著海外與中國通商口岸之間的貿易;中國人掌握著通商口岸與內地之間的貿易。中國人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外國人的商業機構和商業目的服務。因此她認為,在中國隻有極少部分地區(即東部和東南沿海的一些大城市)接受了外國的直接影響。寧波雖是最早通商的五口之一,但是主要的商業渠道仍被行會所控製,貿易往來主要通過在上海的寧波幫和在寧波的寧波商人、福建商人等進行。因此,外國對寧波的直接影響不可高估。此外,除了白吉爾所說的中國人掌握通商口岸與內地之間貿易外,其實沿海小型的通商口岸和大型的通商口岸之間的貿易,大部分也是被中國人所掌握的。

《中國商務誌》分析認為洋商對中國內地情況不熟是內地貿易被中國人控製的原因:“歐美貨物輸入上海、香港者,全在洋商之手,支那人略不問聞;其貨物自上海、香港而更輸入內地者,其權概握於華商之掌,外商雖有相幹者,其業亦甚為微薄,恰若各國輸入貨物於日本橫濱、神戶者,其業全由外國人之手,而自橫濱、神戶二處之貨物輸入內地者,其商權全握於日本人之手也。蓋支那商人歐美諸國市場之狀況,多不知悉,故無自歐美直輸之能力,而外商則於支那內地之情狀,不若支那人之知之深,其情異,故其勢異也。”這一觀點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卻無法解釋同時開埠的上海、寧波兩地為何會有如此大的差別,而且如第一章所述,在對外貿易方麵,寧波擁有更悠久的曆史,和外國人的接觸也比上海早很多。

影響企業區位選擇的因素包括兩部分,傳統文獻強調的因素大多是反映地區所能給予企業的比較優勢,包括自然條件、基礎設施以及其他的資源稟賦、資本和勞動力等。另外的影響因素來自於外部性、遞增的規模收益等所造成的集聚效應。這些因素在前幾章中都有所涉及。其實影響企業區位選擇的因素中很重要的還有製度因素。除了上文所說的外在製度外,內在製度也在發揮影響。這其中行會在近代寧波經濟活動中的影響非常大。

有學者在分析近代上海對外貿易中心地位的形成中把廣州和上海進行比較,認為開埠通商之後,廣州失去了政策性的特殊保護,利益受損的傳統勢力千方百計地維護舊有的製度,以挽救其壟斷利益,因此惡化了廣州的對外貿易環境,增加了製度創新的成本;上海作為新開放的口岸,社會風尚受傳統勢力束縛較少,對待西方人的態度較為理性,從而大大降低了西方人進入上海的預期風險。班思德在分析上海對外貿易發展的原因時,也持相同的觀點:“江寧條約成立數年間,條款之施行,實際僅限於上海一隅,其餘四埠,則不啻視同具文。緣當時福州,並無對外貿易可言,廈門寧波兩埠之商務,範圍又至渺小,若夫廣州,則華人不允洋商入居城內,既甚堅決,官憲複墨守成規,極盡限製商務之能事,獨僑居滬埠之洋商,有充分行使條約賦予便利與特權之機會”,上海的“華洋商人友好無間,非如粵埠華洋人民積有芥蒂,遇事有不能融洽之虞也”。

在浙江,人們對待洋人的態度和上海相差不大,“本省(浙江省)對待洋人的感情一般來說是友好的,或者至少是不偏不倚的。排外運動在本地很少有積極公開的同情者,而僅有一兩次曾有過敵意示威遊行的擔心”。曾有在五口通商城市傳教經曆的英國人施美夫也認為“寧波居民的特征是中國民眾令人喜愛的樣本。與外國人打交道時,他們通常顯得尊敬、友好”。

在寧波,雖然沒有發生像廣州那樣的反入城運動,對外人也頗為友好,但是寧波商人是以善於經商聞名於世的,寧波商人(包括福建商人)及行會壟斷了寧波的商業貿易,寧波“進口之洋貨主要都由上海轉運而來者,而直接運來之洋貨其量並不大。所有洋貨進口業幾乎全由華商操縱,他們也習慣於從上海去購洋貨比直接向國外進口方便”。這樣就使得洋行無利可圖,外國洋行數量不斷減少,即使《馬關條約》允許外資在通商口岸投資設廠後,外人對投資寧波也不再感興趣,寧波港從外向化走向內向化。

《中國商業政治地理大全》認為在江寧條約規定五口通商時,關於是寧波還是上海將會成為主要的經濟中心有很大的爭論。但是絕對保守的寧波行會把外國人排除在貿易之外,而上海具有某種優勢,獲得了勝利。於是寧波成為一個幾乎所有的外國貿易和大部分的國內貿易都要依靠上海的港口,非常偶然地從日本或香港來或去的輪船會來到寧波港。同時,所有的汽船每天會從上海來回。蕪湖和杭州的相繼開埠又侵奪了寧波的貿易。由此可知,寧波行會把外商排除在外,不利於寧波港的發展。

以當時寧波港進口量較大的布匹為例,19世紀六七十年代,寧波的棉製品和毛織品進口全操縱在華商手中,他們有效地防止洋商分肥。其原因有以下幾種:第一,由於寧波毗鄰上海,商人采購物資,往往搭乘輪船到上海去采購。每天從寧波和上海都有兩艘輪船對開,當地商人搭船隻需花一元五角,來回一趟隻花三元。商人除了在上海有點小費用以外,沒有什麼別的開支。這樣他就能把他所付出的傭金節省回來……火輪行船的速度和航期的準確便利了寧波商人到上海進貨。第二,寧波幫在上海的匹頭業中人多勢眾、財大氣粗,他們對家鄉這一市場的遙控已是得心應手。由於血緣、鄉緣等的關係,在寧波的商人和在上海的寧波幫之間所進行的經濟交往,能節省搜尋成本、協議成本、訂約成本、監督成本、違約成本等,從而使交易成本下降。第三,在寧波的匹頭商人成立了一個行業公會,並與厘金局合作,訂有優惠條款,所以除洋商外,凡經營匹頭業的貨商均是公會會員。表麵上看洋商也能取得洋貨入內地驗單,“進口厘金”也能照付,但內地商人如與洋商進行交易,則會受到行會的集體抵製和懲罰。第四,寧波商人又通過一些優惠條件從上海進貨和向內地推銷,那些上海的匹頭大商人與寧波的匹頭商或以易貨或以照管待機等手段聯盟,以至生意興隆,利市三倍,而洋商則無這種優惠條件。寧波商人在把洋貨運入內地時打著洋人旗號辦理入內地驗單,從而享受子口半稅的特別優待。

彭澤益在研究19世紀後期中國城市手工業商業行會的重建和作用時,也注意到寧波匹頭商人對貿易的壟斷:“寧波的匹頭商人組織公所,以壟斷該口貿易,它不僅可以拒絕同任何洋商進行貿易,而且還因向官府認捐包厘(據說,每月由公所交給厘捐錢一千串或銀585兩),享有各項權力。70年代中期,寧波匹頭貿易完全掌握在中國行會商人手中。由於華商能從上海直接進貨,兩地間交通方便,運價又低,結果他們就不願與寧波的洋商貿易,80年代初,寧波每年匹頭貿易額達一百萬銀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