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投資者應理性參與創業板市場投資(1 / 1)

創業板主要是服務於成長初期階段的企業,與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發行上市標準相對較低,企業普遍具有規模小、經營業績不夠穩定等特點,特別是創業板的信息披露製度與退市製度,與主板、中小板有較大不同。如臨時報告僅要求在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投資者如果還繼續沿用主板市場信息查詢渠道和做法,就有可能無法及時了解到公司正在發生的重大變動。又如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終止上市後可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上市公司一樣,再進入代辦股份轉讓係統,且退市的情形有所增加,退市的處理程序也加快了。如果大量不了解市場特點和風險的投資者盲目入市,就有可能麵臨難以承受的損失,並可能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

創業板適當性管理的要求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參與創業板的投資者應當是具備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二是進入創業板市場前應當充分了解潛在的投資風險。具體規定上,創業板適當性管理製度針對個人投資者交易經驗的不同,分別設置了不同的申請開通要求:

(1)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申請參與創業板交易,需與證券公司現場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兩個交易日後開通交易權限。

(2)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如申請參與創業板交易,在現場簽署風險揭示書的同時,還應就其自願承擔市場風險抄錄“特別聲明”,五個交易日後才能開通交易權限。

投資者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的流程大致分為三步:

第一步,投資者可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的相關渠道,查詢是否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基本要求並自行決定是否向證券公司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第二步,投資者到證券公司營業場所現場提出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的申請。

第三步,在投資者提出申請後,證券公司須對投資者的基本信息進行核查。

如果投資者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基本要求,可與證券公司現場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兩個交易日後開通交易權限;如果投資者暫不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基本要求但堅持直接參與創業板市場,在現場簽署風險揭示書的同時,還應就其自願承擔市場風險抄錄一段特別聲明,五個交易日後才能開通交易權限。

除了兩年的交易經驗外,證券公司還需要對投資者進行更多的了解,包括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信息。一方麵,證券公司可以通過這些客觀信息幫助其判斷風險承受能力;另一方麵,還可以在此基礎上開展有針對性的風險提示、客戶培訓和教育等工作,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創業板市場投資。因此,需要投資者配合的事項有:

(1)投資者應當對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認真評估,審慎決定是否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

(2)積極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認真簽署風險揭示書,書麵抄錄特別聲明等。

如果投資者拒絕配合上述工作或有意提供虛假信息,違反了相關規則,證券公司可拒絕為其開通創業板交易。

(3)投資者應當合法合規交易。

投資者如收到證券公司對其不當交易行為的警示,應當及時糾正,積極配合證券公司的相關規範措施,防範違法違規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