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煤炭企業稅負重的幾點思考
目前,煤炭行業的現狀很堪憂,現在不管是國際需求量還是國內需求量都有所下降,煤炭市場的發展呈下滑趨勢,現在煤炭的價格一直下跌,但是煤炭的庫存在增加,導致煤炭企業拖欠款嚴重,以至於煤炭企業質量下降。煤炭企業的高稅負擔加劇了煤炭企業的負擔,煤炭企業一味的追求經濟效益,往往忽略質量標準。政府一定要針對這一係列的問題製定相應的對策。
(一)維持原有的煤炭企業13%的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轉型使得一般製造業減輕了納稅負擔,但是,對煤炭企業增值稅稅率由13%恢複到17%,煤炭企業增值稅稅率非但沒有減輕,相反卻提高了4個百分點左右,因此建議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煤炭調整稅率後征稅及退還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36號),維持煤炭產品13%的增值稅稅率。或按“先征後退”或“即征即退”的辦法,按一定比例返還給煤炭企業,最終維持增值稅名義稅負13%的水平。並且將礦井、巷道和以礦井和巷道為載體的附屬設備、配套設備納入增值稅抵扣範圍,切實的減輕煤炭企業的稅負。
(二)擴大運費抵扣項目及增大運費抵扣比率
在煤炭銷售收入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的陸路運輸費用和鐵路運輸費用中,可能抵扣的比率為7%,而且運費中的運雜費是不能進行抵扣的,這就大大增加了煤炭企業的稅收負擔。建議擴大運費可抵扣項目,將各類雜費納入可抵扣項目中,並提高可抵扣比率,將比率提高到與正常購進項目比率一致。
(三)改革現行煤炭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並存的現狀
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雙重征稅,一方麵,提高了煤炭企業的稅收負擔,另一方麵,煤炭資源稅雙重征稅。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的目的是發展以保護有限的資源,是資源本身的價值補償,建議考慮煤炭資源稅費,加快稅製改革,逐步實現煤炭資源稅的改革。
(四)為煤炭企業提供稅費優惠
在當前煤炭行業形勢嚴峻,為了支持煤炭企業的發展,建議國家煤炭企業必須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一個是資源整合礦井技術改造過程中,國有企業的資源、技術、管理層收購部分銀行評估企業所得稅的價值,減少煤炭企業參與的並購重組的負擔。二是建議繼續實施煤炭企業所得稅退稅政策,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允許安全費,維修費後的資本增加的折舊免稅額,根據特種設備的安全費、新的所得稅稅收抵免擴大範圍。
作者簡介:張梅(1977-),女,安徽省淮北人,漢族,本科,會計,研究方向:煤炭稅收稅收製度。
(編輯:陳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