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稅法對最低折舊年限做出了規定,但同時也對企業授予了一定的權力,即擁有自主選擇折舊年限的權力,不過其選擇需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同時企業會計準則也對企業做出了規定,即依據資產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估計其使用年限,且規定其年限必須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企業估計資產使用年限在會計估計中會受到人為因素影響,從而產生較強的可操控性,因此,稅法折舊與會計折舊會產生無法避免的差異。
三、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年限的選擇
(一)折舊方法的選擇
在不同的稅製條件下,企業應采取不同的折舊方法進行稅收籌劃。在累進稅製條件下,選擇直線法可為企業節稅,但是選擇加速折舊法則會增加企業所得稅支出,使得現金流出增加,從而導致企業可使用支配的經營資金減少。
當使用比例稅製時,可以選擇的方法有雙倍餘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和平均年限法,三種方法的折舊總額和總計納稅額是相同的,但在同樣的折舊年限內的固定資產折舊年計提額不相同。由於資金有其自身的時間價值,我們對上述三種方法的納稅額進行現值計算發現,選擇雙倍餘額遞減法納稅所計算出的現值最小,其次便是使用年數總和法納稅所計算的現值,現值最大的則是用平均年限法納稅計算的。
那麼如何選擇折舊方法?總而言之,在累進稅製條件下,當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時,則可選擇直線法,從而達到節稅效果;在比例稅率條件下,當企業未享受稅收優惠時,則可選擇加速折舊法來達到節稅效果。
(二)折舊年限的選擇
一般來說,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受其壽命長短所決定,但是使用年限本來就是一個經驗性的預估值,從而導致折舊年限的確定有人為因素,於是為節稅產生了可能性。
假如稅率穩定,當沒有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時,縮短折舊年限可為企業節約稅負支出;當有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時,延長折舊年限則可為企業節約稅負支出。但是因為相關製度和條例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做出了規定,因此在會計處理中,折舊年限的確定是受到一定限製的。於是在通常會計處理時,最短折舊年限的確認需要考慮規定的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以及製度規定的最短折舊年限,最長折舊年限則不可超過製度規定的最長折舊年限。正是因為受到以上各種因素的影響,所以當企業在利用折舊年限節約稅負支出的時候,需要在合適的範圍內進行選擇。
對於我國企業而言,應如何選擇正確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年限呢?綜上所述,由於我國實行比例稅製,而且稅收減免優惠政策較少,所以企業經營者應該選擇加速折舊法並縮短折舊年限以降低稅負、減少支出、提高利潤。
作者簡介:何進(1985-),女,重慶人,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會計學財務管理。
(編輯:陳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