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2 / 2)

三、操作風險管理建議

(一)充分利用巴塞爾協議Ⅲ的過度期,完善風險監管體係

巴塞爾協議Ⅲ是在巴塞爾協議Ⅱ的基礎上對監管內容與監管方式不斷發展和完善。通過建立方便有效的風險識別、計量、控製、緩釋和彙報流程,完善不同類別風險的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構建一個全麵的風險管理體係。而巴塞爾委員會規定巴塞爾協議Ⅲ實施的過渡期為2013—2018年,共五年時間。即說明從今年開始我們已經在執行巴塞爾協議Ⅲ,在此期間,穩步推進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係在監督方式、監督標準、風險計量方麵的工作,積極達到巴塞爾協議Ⅲ的相關準則要求,與國際接軌。

(二)構建整體的操作風險管理框架

從先進銀行管理經驗看,綜合、整體的操作風險管理框架是進行有效管理操作風險的基礎。該框架的主要內容是信息技術風險管理、項目管理、新產品和新服務,並實現基本有效地操作風險管理循環,特別是對一些采用高級統計量的大型銀行,更要在分權式管理和數據資源方麵有所特破。

(三)操作風險管理和銀行經營業績結合

很多大型銀行都試圖在新資本協議的框架下用更複雜的方法來實現杠杆的最大化。畢馬威(KPMG)認為,在大型商業銀行將風險管理當潛在優勢來源時,進行戰略規劃必須考慮組織風險態度與風險容忍度,如何平衡潛在收益與預期和非預期的損失等因素,時時將銀行的經營業績與操作風險管理結合,讓二者平衡發展。

(四)強化監督檢查

監督管理部應施以風險管理為核心的審慎監管措施,充分利用各種資源評估授權機構的風險特征,並在業內對監管結果彙總,進而提示整個行業的風險。為此,監管部門可以要求銀行相關部門對操作風險進行前瞻性的風險測試,來預測可能發生的損失情況。同時在計量方法交叉使用的情況下產生的監管套利和資本要求不審慎等問題,監管部門可以在縱向和橫向兩方麵監管。在縱向上用不同方法交叉使用算出資本要求與單一方法計算出來的資本要求加以比較,找出差異確定標準。在橫向上把混合法下的資本要求同其他方法的同類銀行資本要求比較,確定其是否審慎穩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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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孟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