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如何提高人民銀行事後監督質量(1 / 2)

淺談如何提高人民銀行事後監督質量

金融論壇

作者:楊蓓蓓

【摘要】當前金融方麵的改革不斷深入,對於事後的監督工作而言,無論是在方式、內容還是範圍方麵都有著較大的變化和發展,因此我們急切需要建立起一套全麵、科學以及係統的監督機製,從而達到有效控製防範會計風險和保障資金安全的目的。本文從人民銀行事後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著眼,對如何提高人民銀行在事後監督方麵的質量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議。

【關鍵詞】人民銀行事後監督風險防範

針對最近幾年以來,各地頻頻出現的金融案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作案的手段較為先進,涉案金額較大,性質極其惡劣,嚴重地擾亂了我國金融行業秩序。銀行中事後監督的作用是對資金風險進行最後的化解和防範,它可以及時對會計方麵出現的差錯進行糾正,從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對資金的安全起到屏障保護作用。可是,當前由於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和製約,事後監督並沒有充分地發揮其職能作用,需要我們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進行不斷地提升和強化。

一、人民銀行在事後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一)監督的過程缺乏一定的實效性

據有關規定,銀行中的事後監督中心應當在每日上午將被監督單位送來的當日或前日有關資料進行全麵審查監督,而現在利用現代化的支付核算係統,任何一筆資金可以在一分鍾之內就到達全國的各個金融網點。但是銀行中事後監督中心需要進行監督的會計核算資料最早要在第二天的上午才可以送達,如若遇到雙休日的情況更是要延後到第四天,若是存在著串戶亦或是掛賬等不合理的業務現象,在事後監督通知書下達之前,有關單位就早已經對這些不合理的業務進行了處理,使得事後監督中心根本就不知情。另外,事後監督中心在人員的配置方麵也存在不足的現象,監督人員在業務的複審、裝訂以及勾對等方麵已經花費了甚大的精力,因此沒有更多精力對業務的合法性以及正確性進行辨別。在這種情況下等到相關監督人員發現問題的時候,往往資金早就進行了轉移,難以對風險點進行有效的防範,在內部控製的方麵存在著一定的風險。

(二)獨立監督職能有待完善

據有關規定,事後監督中心對主管的行長負有直接的責任,不必進行垂直的管理,可以僅對本級的國庫、會計以及金銀貨幣等相關的部門進行業務上的監督,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監督中的部門在經濟利益方麵以及組織的形式方麵沒有同自身單位發生一定的分離,因此在監督的過程中,總會有一定的顧慮,對自己生存的空間進行一定的考慮,在麵對問題的反饋方麵也避重就輕,導致信息過濾的現象。這就使得無法真正實現獨行的監督,監督的工作會受到一定的製約,往往流於形式,缺乏真正的效力。

(三)監督依據有待進一步完善補充

首先,有關的規定沒有對事後監督的中心部門給予進行強製性製約的權力,僅僅將有關監督當成檢驗和複審,賦予監督部門提出建議,下發整改的通知書等一些軟性的權力,在製度上執行的鋼性並不強。在當前對績效進行考核的體製之下,監督中心進行檢驗和複審的結果同業務部門績效並不掛鉤,業務部門中核算的質量並不對監督的結果進行參考。其次,有關規定並沒有將管理的職能賦予監督的部門。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對核算的差錯進行積極地更改,但不能對內部控製的製度進行改進以及完善,同樣不能對於潛在資金的風險進行係統和科學的管理,因此無法達到對風險進行控製和分散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