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所在行業應符合建設銀行年度信貸政策與結構調整的準入要求;
(二)承租人的融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結構政策及建設銀行信貸投向的規定;
(三)如融資租賃項目涉及固定資產投資,應對項目評估報告進行審核,重點關注未來現金流預測狀況;
(四)承租人無不良商業信用記錄,最近三年在金融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生產經營情況良好,內部管理製度健全;
(五)審查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物轉讓協議》和《融資租賃合同》,了解租賃雙方的責任義務及違約事項的處理方式;
(六)回租租賃必須有明確的租賃物,且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防止套取銀行信貸資金;
(七)承租人非銀行退出客戶,三年內無在銀行申請貸款被拒的記錄。
四、租賃項目真實性審查
(一)審查融資租賃合同及租賃物購買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調查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是否真實;
(二)融資租賃公司向關聯企業采購租賃物時,租賃物的購入價不得高於市場的平均銷售價格;
(三)租賃公司應提供有效的物權憑證來審查租賃公司是否真實擁有租賃物,並需查明租賃物是否被轉讓或抵押給第三方;
(四)審核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性質、型號、用途和金額等是否明確,必要時可要求租賃公司或承租人提供原始購買合同、原始購買發票、財產轉移證明等資料進行核實。
五、授信要素的安排
(一)貸款金額及期限的匹配
如融資租賃合同期限一年以內(含)的項目,對直租項目銀行貸款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80%、回租項目合同總金額的70%,貸款期限不超過12個月等。
(二)信貸資金封閉的方式
1.融資租賃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後,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付款至生產廠家,確保信貸資金最終用途的落實。
2.根據融資租賃業務流程,出租人應在銀行開設租金回款專用賬戶,一份租賃合同對應一個賬號,一個賬號對應一筆流動資金貸款。
3.回租方式下,如承租人對出租人的債權采用抵押方式予以保障的,銀行應在雙方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後再行放款。
(三)擔保條件的選擇
1.在融資租賃客戶的授信方案中除了常規性的抵押、第三方保證方式外,必要時可追加承租人提供另外的第三方保證或采取租賃設備的抵押方式,甚至對於處於弱勢市場地位的機器設備生產企業,可要求其簽訂回購協議。
2.融資租賃類公司還可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收益權質押給銀行作為對授信債權風險緩釋方式的補充。
3.融資租賃授信業務支用前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係統”中進行登記,防止不誠信的承租人利用動產登記製度的缺失,惡意將屬於出租人所有的租賃物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保障出租人的所有權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作者簡介:貢蘇輝(1970-),男,經濟師,任職於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部風險管理部,研究方向: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業務、房地產信貸業務。
(編輯: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