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城鎮化進程中的融資問題(2 / 2)

(三)城鎮化建設中政府責任的落實不夠到位,行政色彩較為濃重

在我國城市的基礎設施投資方麵,超過3000萬的項目需向中央政府請示批準,低於3000萬的項目則決策權在地方政府手中,這樣的機製表麵看來屬於集體負責,實際上缺乏了相關的責任與約束,容易出現麵子、形象工程。

此外,我國城鎮化建設同管理之間存在有脫節的現象。城鎮化中項目的管理以政府預算管理為主導,有著濃厚的行政色彩,容易在融資時出現“三超”現象(概算超過了估算,預算超過了概算,決算又超過了預算)。

三、對融資問題的主要建議

(一)對城鎮化的相關戰略進行科學規劃,從而降低城鎮化過程中的成本

我們對城鎮化建設進行有遇見、科學的規劃,可以大大降低城鎮化發展進程中的成本,提高對城鎮的投資利用的效率。因此,我們需要對城鎮發展的規模進行合理規劃。根據我國發展的實際情況,各地的資源環境、人口的分布以及發展的水平均不相同,所以我們在對城鎮的發展規模進行規劃時不可以照搬其他城鎮的模式,而是應該因地製宜,充分考慮當地自身的情況來統籌進行規劃,將各種情況綜合考慮來規劃發展城鎮的發展規模,進而將城鎮發展過程中的成本降低到最小。

(二)對城鎮建設中的融資機製進行改革,為城鎮化建設創造較好的融資環境

麵對目前城鎮化建設過程中存在的融資主體較為單一的問題,我們需要對融資的體製進行進一步的改革,將政府的職能理順,從而創造較好的融資環境。首先,我們需要對政府在城鎮化中的職能進行較為明確的定位。政府在當前既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又有經營公眾產品的職能,而在城鎮化建設中,依照管理和經營分離原則,應將管理職能和經營的職能交付不同的部門。政府在投資建設基礎設施時應當嚴格遵照項目的法人製度和資本金的製度,獎項目中的產權主體與責任主體進一步明確化。其次,政府應進一步改善融資軟環境。政府可以通過發展關於投資的谘詢,發展信息網絡以及設置投資的指南方針等一係列的中介性服務體係,來為投資的主體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同時政府應成立各項擔保基金來為中小型城鎮相關投資主體來提供擔保,同時來適量減免各種稅費來提供較好的投資環境,采取較為優惠的招商政策利於引進外資和招引各類人才。

四、結束語

目前我國的城鎮化建設水平仍然落後於經濟發展的水平,主要原因還是建設過程中融資的不足。因此,我們必須從體製方麵、發展戰略方麵以及融資的環境發麵做出改革,促進融資渠道的進一步擴寬,同時培育新的融資主體,以保障我們的城鎮化建設能夠順利進行。

(編輯:孟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