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沒有行賄者的受賄
策劃
作者:石破
筆者曾采訪過中部某省一起市委書記腐敗窩案,因為該案涉及的受賄人較多,行賄者更是眾多,為了鼓勵這些行賄者出來揭發受賄者,上麵便發話說:對行賄5萬元以下的人都不追究。實際上,在辦案過程中,向這位前市委書記行賄的人一個沒抓,一個沒判。到底都有哪些人給市委書記送錢了?局外人一概不知,一頭霧水,他們隻知道當地孤零零地出了一個貪官,堪稱是“沒有行賄者的受賄”,簡直不可思議。雖說不可思議,但這種情況在全國各地出現過很多。原因何在?
“人情往來不是罪”
中國是個人情社會,人情往來少不了。官場上的人情往來,金額動輒成千上萬元,逢年過節、子女結婚、本人住院、父母去世等,均可成為一些人以“人情往來”為名行賄的借口。有些法律學者也認為“人情往來”不算是行賄,構不成犯罪。
凡主動向官員行賄的商人,無不深諳中國式的生意之道:“先做朋友,再談生意。”他們以銀彈夾裹著感情向官員進攻,雙方很快就會變成親密無間的朋友。通常來說,官員會拒絕陌生人突如其來的行賄,但對於“朋友”的“幫助”則不妨笑納,特別是他急需大筆錢財支付超出正常生活水平的開銷時。有經驗的行賄者並不希望官員隻注意到他所行賄的金錢,而更希望對方感受到他的讚美、愛戴、體貼和關懷,因為後者滿足的是人類天性中最強烈的欲望,是每一個人在繈褓中就能享受但很多人長大後仍在渴望卻已不可得的東西。
對於手握實權的官員,各色各樣的行賄者對其形成了全方位的包圍,不管願不願意,每一天他都要與行賄者“親密接觸”——這已成了他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他的職務行為的每個環節,甚至舉手投足間,都可能成為被人行賄的理由、自己受賄的缺口。居然有的錢,他根本不知道是誰送的,他想退,都不知道該退給誰,事發後自然也無法對行賄者追究責任。
那種認為給官員送了禮,就一定帶有直接“錢權交易”企圖的觀點,是把官場看得過於簡單化了。“官場”既是“場”,它是需要建立、維護和鞏固的,它是需要官員之間不斷互動的,而不可能像商人那樣一筆一筆地做生意,做完生意就一拍兩散。
官場是個“場”,當然少不了人情來往。在上文提到的前市委書記腐敗窩案中,眾多涉案官員認為,他們收了別人的禮,將來還要還禮,因此不能算作受賄。有一位官員向某局長行賄1萬元的案例中,其後某局長也借此官員兒子結婚的機會,還了幾千元禮金。但法院依然認定了某局長的受賄行為,且並未將還掉的幾千元錢從其受賄金額中扣除。法官認為,隻要有人送,有人收,這個“行賄—受賄”過程就完成了;至於以後受禮者是不是還了禮,或幹脆退了禮,都另當別論。
很多官員認為,隻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才算是犯罪;我收了錢,不給他辦事,就不算受賄。“貪贓枉法”是一回事,“貪贓不枉法”是另一回事。一位經辦過多起官員受賄案的律師說,“禮尚往來”不能硬性地劃一個金額限度,如果雙方都是企業職工,“禮尚往來”一次,可能100塊錢就夠了,下崗職工50塊錢就夠了。那些做工程的大老板,可能覺得1000塊都拿不出手,像市領導這樣級別的官員,你給他定個四五百元以下才算“禮尚往來”,似乎不太合適吧?
某些著名書畫家的作品作為“高級禮品”,經常被用來行賄。有的行賄者買不起真貨,隻好去買假貨,受賄的人一般也不會懂。某些熱門名家因“水流得太快”,還默許弟子造假,自己題款蓋印完事。某些官員下台後,拿出一大堆假畫賣,被揭穿了也不敢聲張。有的受賄官員“東窗事發”後,紀檢機關對其進行查處時,先要對這些書畫進行鑒定估價,按實際價格定性——如果他受賄的書畫是假的,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賄罪構成要件,不但受賄者將會“因禍得福”,行賄者更可以安然逃脫法律製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