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責眾”
中部某省曾有三任交通廳長“前腐後繼”地相繼落馬,四年後,又一任省交通廳長因涉嫌貪腐被紀檢部門“雙規”。而在這之前,還有更為惡劣的情況發生:省交通廳高速公路建設管理局局長,副廳級幹部童言白攜款外逃,在澳大利亞過上了奢華的生活,不久之後,省交通廳副廳長李占朝又因犯有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
當初,前兩任交通廳長落馬,已然暴露出該省交通工程建設中腐敗滋生的體製、機製根源。既然有這個根源,就不會隻是兩個廳長有問題,但有關方麵為了“穩定”和顧及影響,嚴格限製查究範圍,兩次都是隻換了一個廳長,其他人毫發無損。交通廳有人私下形容這是“隻打老虎,不拍蒼蠅”,“隻抓一點,不及其餘”。
某省一位貪官,在任縣委書記期間,任免幹部達650多人次,以至該縣幹部超編50%。全縣科、處級幹部除其本人外,幾乎無一人不向他行賄。該縣委書記落馬後,絕大部分涉案人員都未被處理,有人說:“涉案的行賄者麵積太大,一處理,全縣機關就癱瘓了,工作不好開展了……”因為這位貪官拒不承認受賄事實,其受賄的大部分贓款、贓物未能找到,已找到的部分贓款、贓物也未能查清來源,致使其大量涉嫌犯罪事實未能查證,隻能根據已有確鑿證據的部分起訴。此前,已向專案組交代過行賄事實的涉案人員,得知此位貪官竟然是“零口供”,以及其大部分涉嫌犯罪事實未被查證的情況後,都後悔不已,又紛紛翻供。結果是:絕大多數向其行賄買官的幹部毫發未損,有的還提拔了。
上文提到的那起前市委書記腐敗窩案中,因前市委書記在口供中交代了一些向他行賄的官員,當地官場上很多人罵他是“甫誌高”,而誇讚另一位被捕的女性官員是“江姐”,因為她夠堅定,沒在法庭上“亂咬”別人。
“兩廂情願”
腐敗是一種“兩廂情願”的罪行。因為一次腐敗交易總要涉及兩方,所以如果法律能夠成功地威懾其中至少一方的話,腐敗交易就不會發生,而腐敗行為往往隻有同謀犯,而沒有目擊者來作證。由於行賄者和受賄者都能通過交易獲利,所以調查起來會非常困難。成功地偵破腐敗交易,取決於內部知情者是否願意舉報不法行為,這經常需要反腐官員對腐敗活動的某一參與者予以寬大處理。
按照法律規定,行賄罪和受賄罪是兩個不同的罪:(1)因被勒索給予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但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仍然是索取賄賂。(2)為了謀取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不是行賄;但國家工作人員接受財物的行為成立受賄罪。(3)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構成行賄罪;但國家工作人員沒有接受賄賂的故意,立即將財物送交有關部門處理的,不構成受賄罪。兩罪在量刑上差別較大,受賄罪的量刑標準要重於行賄罪。
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行賄者都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都應該受到追究,但實際追究行賄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也確實較少,由於行賄、受賄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辦案部門主要追究受賄人的責任,隻要行賄人能如實交代行賄事實,一般都不予立案處罰。2012年底,最高法、最高檢發布《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要求追究相關案件中行賄人的法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受賄案的證據多為行賄、受賄雙方的言辭證據,行賄人不作證,案件就無法偵查。為了讓受賄者得到追究,辦案部門也隻好向行賄者妥協,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