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賄者來說,賄賂官員的目的,是為了減輕自己辦事的成本。這些成本往往是國家提供的稀缺資源,或者政府以征收和管製等方式向其施加的成本。
有時,投資者隻是為了逃避無效率的規則和稅負才去行賄,有的幹部隻是為了得到正常的提拔機會才去行賄,有一定的“被逼”性質,甚至有些腐敗案的線索,來自於行賄者花了錢卻未達目的之後的憤然揭發。案發後,他們通常會受到一定程度的諒解。
“要堵住所有的洞穴,才能防止螞蟻爬進廚房”
國家的經濟和政治轉型過程常伴隨有一種日益嚴重的病痛,那就是新產生的腐敗機會。這些腐敗機會降低了改革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甚至會斷送本來大有希望的改革事業。
腐敗極少局限於對掌握實權官員的一次性賄賂。相反,為了保護其利益,行賄者會比其他人更情願與掌握實權的上上下下官員拉關係,套近乎。那些本來準備提供給符合條件者的服務或資源,卻會最終落到那些最願意行賄的人們的頭上。比如,當土地供給存在著兩種價格,即真正的市場拍賣價和地方政府領導掌握的較低的政府定價,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就會通過行賄當地政府領導,來得到低於市場價的政府供給。
美國和歐洲的企業,一般不會處心積慮地通過行賄來繞過國家在環境、健康、安全、稅收等方麵法規,或者是同罪犯勾結起來規避法律。相反,這些企業會竭盡全力地去改變法律,他們向競選活動者提供合法捐贈,組團遊說政府部門,或是幹脆對現行的法律、法規提出修改,以期作出有利於自己的改變。也許有人會抱怨財富和大企業在發達國家的政治生活中發揮著太大的作用,但是從維護民主法治的角度來看,光明正大的遊說和捐贈行為,顯然要比暗地裏的腐敗交易強得多。
人們不能奢望企業和公民隻是為了逃避無效率的規則和稅負才去行賄。相反,有些行賄者會企圖減輕國家施加給他們的所有負擔,而並不管其正當與否。同樣道理,有誌於受賄的官員,也往往力圖把稀缺的資源搞得更稀缺,把應該提供的免費服務搞成收費服務,就好像那是他的私有財產。
根除腐敗的最簡單方式是鼓勵更加合理、高效的管理,即同時重視成本和收益,而並不意味著要單純減少管製。如果某些賄賂確實具有配置資源的正當功效,那麼就應當把這些賄賂合法化,並將有關的費用標準公之於眾,以避免相關資源隻能私下提供給行賄者,而不是那些耐心等候的老實人的情況出現。
腐敗也常常植根於官僚機構的等級結構中。常見的情形是:下層官員受賄後,拿出一部分來給上司“進貢”,以報答對方給予自己這份工作,並且希望有機會“更上一層樓”。上級官員則有可能營造一個腐敗係統,或對之進行有利於維持這個局麵的改革,以避免眾多下級官員因爭奪賄賂而造成內耗,之後上級官員就可以安心和下屬一道瓜分腐敗果實,或指使下級為其做些跑腿、轉移資金等易於暴露的危險工作;如果下級因受賄行為暴露而被紀檢部門追查,上級官員還會想方設法地保其“過關”,以免牽涉到自身安危。如此一來,就使得“行賄-受賄”這個周而複始的過程日漸係統化、普遍化、成熟化,反腐敗工作則會變得非常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