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視組掌握線索中紀委一查到底
宋勇於1955年1月12日生,18歲時為盤山縣古城子鄉知青,1980年1月任共青團遼寧省委組織部班幹事,曆任共青團遼寧省委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團省委副書記、黨組成員。此後,宋勇先後主政盤錦市、朝陽市兩地,1994年6月起,相繼擔任盤錦市委常委、組織部長,盤錦市委副書記等職;2002年4月任朝陽市委副書記、代市長,次年1月轉正為市長,2004年3月擔任朝陽市委書記。2008年1月,53歲的宋勇出任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躋身副省級幹部序列。
2010年3月下旬,中央紀委領導通報2009年巡視工作時指出:中央不斷加大對巡視工作的領導力度,采取一係列有效措施推進巡視工作深入發展,取得了新的明顯成效,得到廣大幹部群眾的支持擁護。“這一年,注重加大巡視成果運用工作力度,發現並督促解決廉政勤政方麵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促進了反腐倡廉建設。通過巡視,發現了少數領導幹部濫用職權、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已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發現了超標準多占住房、違規兼職取酬等廉潔從政方麵存在的突出問題,督促有關地方和部門認真整改。對一些領導幹部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提醒或誡勉談話。如中央巡視組發現的貴州省政協原主席黃瑤、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均已立案檢查,並在開除黨籍和公職後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009年10月12日,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宋勇被中央紀委兩規調查。次日,中紀委方麵證實,宋勇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10月22日,中組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宋勇因嚴重違紀,中央免去其領導職務,正在按程序辦理。
2010年2月底,備受關注的遼寧人大副主任宋勇違紀事件有了最新進展:據新華社報道,日前,中共中央紀委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宋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違反規定收受禮金。宋勇的上述行為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宋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0年7月12日,遼寧省委召開全會通報開除省委委員宋勇黨籍決定。會議聽取並審議通過了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王瑉受省委常委會委托所作的工作報告。會議通報了中共中央決定免去宋勇的遼寧省省委委員職務、並批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作出的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全會一致擁護中共中央的決定。
2011年1月14日,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涉嫌受賄案,異地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出庭受審。
公訴機關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0年至2009年,宋勇擔任遼寧盤錦市委副書記、朝陽市市長、朝陽市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等條件,為盤錦立信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23個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解決貸款、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收受相關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022萬餘元。
法院認為,宋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宋勇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宋勇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且檢舉他人違紀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處發揮了作用,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據查案人士披露,宋勇能保全性命,在於他案發後的表現:一是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調查,退繳了全部贓款,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受賄人民幣705.6萬餘元的犯罪事實;二是揭發他人非法收受人民幣100餘萬元的事實,有立功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