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1章 171 多動性障礙的診斷標準與教育治療對策(1 / 1)

美國精神病學會《精神疾病診斷統計手冊》第四版(DSM-Ⅳ)將“多動性障礙”稱為“注意缺陷多動綜合征”是國際上權威性的診斷標準,其中有關注意缺陷多動綜合征的診斷標準如下:

1.注意分散:以下症狀大於等於6條,持續6個月以上且達到與發展水平不相適應和不一致的程度:

(1)常常在作業、工作或其他活動中不注意細節問題或經常犯一些粗心大意的錯誤;

(2)在工作或遊戲中難以保持注意力集中;

(3)別人和他說話時常似聽非聽;

(4)常不能按別人的指示完成作業、家務或工作(不是由於違抗行為或未能理解所致);

(5)常難以組織工作和學習;

(6)常逃避、討厭或不願做要求保持注意力集中的工作(如學校或家庭作業);

(7)常常丟失學習和活動要用的物品(如玩具、學校指定的作業、鉛筆、書本或工具);

(8)常常易受外界刺激而分散注意力;

(9)日常生活中容易忘事。

2.多動/衝動:以下症狀大於等於6條,持續6個月以上且達到與發展水平不相適應和不一致的程度:

(1)常常手或腳動個不停或在座位上不停扭動;

(2)在教室或其他要求保持座位的環境中常離開座位;

(3)常在不恰當的情況下亂跑或亂爬(成人或青少年僅限於主觀感覺坐立不安);

(4)常難以安靜地玩耍或從事閑暇活動;

(5)經常忙個不停或常像“裝上了發動機”似的不停地動;

(6)經常說話過多;

(7)常常別人問話未完就搶著回答;

(8)經常難以安靜等待或按順序排隊;

(9)常打斷或幹擾別人的活動(如插話或幹擾別人的遊戲)。

3.7歲前就有一些造成損害的多動/衝動或注意分散症狀。

4.一些症狀造成的損害出現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環境中(如在學校、工作單位和家裏)。

5.必須有明確的社會功能、學習功能或職業功能損害的臨床證據。

6.排除廣泛性發育障礙、精神分裂症或其他精神障礙的可能。排除諸如心境障礙、焦慮障礙、分裂性障礙或人格障礙等其他精神障礙。

注意缺陷多動綜合征兒童可分為注意缺陷多動綜合征混合型、以注意缺陷為主型和以多動/衝動為主型等三個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