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政府的“三張清單”(2 / 3)

從政府“三張清單”的上述涵義和功能、作用可知,“負麵清單”、“權力清單”主要是針對政府亂作為,要求政府用權不能任性,政府不得隨意幹預市場,不得行使法律沒有明確授予的權力,不得對行政相對人設定和加予非法定義務;“責任清單”則主要是針對政府不作為,要求政府依法積極履責,政府和政府部門不得在履責上互相推諉、互相扯皮,政府官員不得為官不為。有了“負麵清單”,市場主體就不用再查上百部法律、上千部法規、上萬部規章和政策性文件,即知道自己不能做什麼,哪些領域、哪些行業不能進入,除了不能做的都可以大膽地、理直氣壯地去做,除了不能進的領域、行業都可以大膽地、理直氣壯地進入;有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政府和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就不用再查上百部法律、上千部法規、上萬部規章,就知道自己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和應該做什麼,以不越位、不缺位;有了“三張清單”,我們老百姓遇事也就不用再去查千千萬萬的法條,就知道政府哪些事無權做,哪些事應該做和必須做,它無權做的對我們做了,就是越權,它應該做和必須做的不做,甚至我們請求它做它還不做,就是失職,我們就可據此向法院告它,法院就可據此判它敗訴。

“三張清單”之間

“權力清單”與“責任清單”可以認為是“負麵清單”的保障。隻有“權力清單”將政府權力的範圍限定了,才能避免政府將權力之手伸向“負麵清單”之外的事項,隨意擴大“負麵清單”的範圍。隻有“責任清單”將政府職責明確化了,才能保證政府對列入“負麵清單”的事項依法予以有效規製,管住管好,對未列入“負麵清單”的事項,也依法進行嚴格的事中事後監管,保障市場主體依法運作,以維護必要的市場秩序。未列入“負麵清單”的事項隻是法律免除市場主體進行市場準入審批,而並非法律免除這些事項接受任何行政監管。對於市場主體違法,違反和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無論屬於“負麵清單”所列或未列事項,政府均應依“責任清單”所列之職責,依法予以查處,追究相應市場主體的責任。否則,整個市場將無法運作。

至於“權力清單”與“責任清單”的關係,二者更是密不可分。權力和責任是統一的,擁有多大的權力就要擔當多大的責任,肩負多大的責任才賦予多大的權力。權力(職權)是責任(職責)實現的手段。法律、法規在賦予相應政府和政府部門責任(職責)時,即同時授予其實現該責任(職責)的權力(手段)。如法律、法規賦予公安機關維持社會治安,管理消防、城市道路交通、戶籍、特種行業、易燃易爆物品等職責,即同時授予其審批、許可、監管、處罰(罰款、沒收、拘留、吊扣證照),強製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相應權力。國務院之所以要求政府在公布權力清單時必須同時公布責任清單,目的有二:其一,讓行政相對人方便、快捷了解法律、法規授予了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哪些權力,賦予了它們哪些責任,從而方便他們監督政府和政府部門,隨時發現相應政府和政府部門是否行使了法律、法規未授予它們的權力,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規賦予它們應履行的責任(職責);其二,讓行政相對人方便、快捷了解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的權力是法律、法規為保證它們履行哪些相應責任(職責)而授予的,從而方便他們監督相應政府和政府部門,隨時發現相應政府和政府部門是否背離立法目的而濫用了權力。

“責任清單”所列“責任”既可以指相對於政府職權(權力)的職責,也可指政府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履行職責、違法履行職責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撤銷相應行政行為、確認相應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責令限期履行職責,賠償被侵權人損失、處分對之有過錯的公職人員等。在推行“三張清單”的實踐中,責任清單所列“責任”一般應指第一種責任,即政府和政府部門的職責,而難於包括第二種責任,即政府和政府部門違法、濫權、不作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