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政府的“三張清單”(3 / 3)

如果政府和政府部門將“權力清單”與“責任清單”混淆,在權力清單中不區分職責與職權(權力),可能導致很多弊端:政府和政府部門如果將權力視為職責,就必然濫用權力。因為權力隻是履行職責的手段,應視履行職責的需要而有選擇地行使。如打擊假冒偽劣商品是工商機關的職責,為保證其履行該職責,法律、法規授予其吊證、罰款、沒收、查封、扣押等權力。但工商機關在履行打擊某一假冒偽劣商品的職責時,並不一定要同時行使上述所有這些權力。如不根據具體案情不加選擇地使用上述全部或部分權力,就是濫用職權。而職責是必須不加選擇地全部履行的。如果政府和政府部門將職責視為權力,有選擇性地履職,就必然導致相應領域的失職,構成不作為。因此,權力和責任要加以區分,要製定成兩份清單。如果合成一份清單,也應將職責和權力加以區分。此種“權力清單”一般是指將職責和權力合成一份但對職責和權力加以區分的清單。

“三張清單”之外

對於政府依法行政來說,上述“三張清單”是必要的,但卻還不是充分的。為保證政府依法行政,政府和政府部門在上述“三張清單”的基礎上還應增加一張清單:政府和政府部門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程序清單(簡稱“程序清單”或“權力運作流程清單”)。這一清單的意義不亞於前述“三張清單”。

權力和職責是靜態的,而程序是動態的,權力隻有從動態上控製、製約,才能真正有效地防止其濫用、腐敗。目前的權力清單主要集中在前端信息。但真正要約束政府權力的手,把權力關在製度的籠子裏,還需要向中端和後端延伸,把權力行使的過程動態公開出來,讓公共權力得到全方位的監督製約。目前的權力清單主要包含了權力名稱、權力依據和行使規則等前端信息,今後應向權力運行的後端延伸,即公開權力運作的過程。即政府行為的方式、過程和步驟,包括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審議、利害關係人聽證、專家論證、網上征求公眾意見等。唯有權、責和程序的整體公開,才能發揮“清單”製度對公權力有效的監督製約作用。

程序對權力的製約對於保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權力清單確定城管有對攤販的罰款權而沒有拘留權,隻能製約城管不拘留攤販而不能製約它對攤販亂罰款,如果有程序清單確定其罰款必須履行說明理由、依據、出示證據、聽取申辯等程序,較大數額罰款還必須履行聽證的程序,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製約其亂罰款、濫罰款。因此,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在製作了負麵清單、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之後,還應製作一份權力運作程序清單,將大量單行法律、法規分散規定的相應政府和政府部門行使行政決策、行政立法、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強製、行政處罰等權力的程序整理、歸納成一張統一的清單,以方便政府和政府部門遵循,也方便行政相對人監督。這樣,“權力運作程序清單”就在 “法無授權不可為”與“法定職責必須為”的要求的基礎上對政府提出進一步要求:“法定職權職責依法為”(即依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為)。

(作者: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責任編輯:杜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