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玲玉在生命最後一刻的“人言可畏”多少帶有些無奈和淒涼。而造成“人言可畏”這種困境的終究還是媒體。報紙上用聳人聽聞的標題連篇累牘地刊登消息報道:《張達民將控阮玲玉通奸》,《阮玲玉通奸案發》、《背張嫁唐都是為了財產 三角戀愛糾紛未已 繼以通奸罪起訴》……就連《申報》這樣的大報亦以《阮玲玉小史一頁》為題來報道這場訟事。
《申報》和其他無名小報的不良報道在不知不覺中推動了阮玲玉的自殺。單就《申報》一家報紙來看,其報道是有問題的。
一、捏造事實
《申報》在關於阮玲玉婚戀官司的報道中不止一次的重揭過去,甚至捏造事實。如1935年1月11日,《申報》在刊登的《阮玲玉小史一頁——張達民前塵如夢不堪回首 唐季珊一書誤會涉訟法庭》中提及女兒張妙容乃阮玲玉與張達民所生。這樣的捏造事實、汙蔑當事人對阮玲玉構成了很大的傷害。而且將孩子的全名刊登出來也是對其的一種傷害。
二、無視個人隱私
《申報》在一係列的阮玲玉報道中很大程度上都沒有考慮到去保護阮玲玉的個人隱私。在1935年3月8日11版的《阮玲玉案明日開審》報道中,《申報》竟直接刊出阮玲玉與唐季珊的居住地方為“海格路一百四十七弄二十一號”,這嚴重傷害到了當事人的隱私,對阮玲玉造成了非常大的困擾。
三、說書手法
《申報》對於社會新聞的報道采用的多為說書手法。雖然這在當時的上海很受大眾歡迎,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新聞的真實性與嚴肅性。如在1935年1月18日刊登的《唐季珊訴張達民判決 張達民無罪》的報道中,《申報》這樣寫道:“幸獲與張達民之未婚妻阮玲玉女士訂交,阮在電影界與張織雲齊名,故唐尤為欣慰,決與阮結白首之約。阮即與張達民脫離同居關係,正式事唐”。此種說書手法完全忽視了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僅從娛樂大眾的角度考慮,贏得了銷量卻丟失了報紙的風骨。
《申報》的報道給現代媒體的明星報道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麵對其種種不良做法,現代媒體應該明確自己的報道角度和報道原則。
首先,要正確認識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以保護明星適度的隱私權。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包括陽光隱私權和有限隱私權。陽光隱私權是對公民產生有益或有害聯係的個人隱私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是公眾人物為得到回報而自願放棄的部分。有限隱私權是指公眾人物的個人隱私不形成對公民有益或有害聯係的部分。媒體在對娛樂新聞中的明星報道時應遵循法律中的相關規定,這樣才能守住媒體底線。
其次,娛樂新聞記者要有正確的價值取向。在優先考慮公共興趣原則且不傷害明星人格尊嚴的前提下,對明星專業、職業相關的有價值的信息進行報道。記者應尊重明星的隱私權不作報道,履行輿論監督職責。
最後,在報道中要有人文關懷意識,人文關懷的中心是以人為本,尊重人、理解人、關心人,體貼人。因此對明星進行報道時,應尊重明星個體生命與價值、關注明星生存狀況、肯定明星的尊嚴與符合人性的生活條件,尊重明星的隱私權和名譽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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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王軍,《明星報道的界限在哪裏》[J].《中國記者》,2005(7)
③《〈掛名夫妻〉中之女主角阮玲玉(照)》[N].《申報》,1927-3-13
④《阮玲玉小史一頁》[N].《申報》,1935-1-11
⑤《唐季珊訴張達民判決 張達民無罪》[N].《申報》,1935-1-18
⑥《張達民訴阮玲玉唐季珊案》[N].《申報》,1935-2-28
⑦《阮玲玉案明日開審 有人向法院預領旁聽證》[N].《申報》,1935-3-8
⑧《遺書痛責張達民 阮玲玉含冤以死》[N].《申報》,1935-3-10
⑨《悼念阮玲玉女士》[N].《申報》,1935-3-10
⑩《吊唁阮玲玉》N].《申報》,1935-
3-10
⑾《再挽一代名演藝家阮玲玉女士》[N].《申報》,1935-3-17
(作者:均為安徽大學新聞傳播學院2011級研究生)
責編:姚少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