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論高速公路與普通公路的路政管理差異(2 / 2)

2、路政管理手段差異

普通等級公路的使用者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路網之間聯絡發達,公路使用者知曉應對各種路況的應急措施較易獲取,對路政管理手段沒有特異性要求,而高速公路是汽車專用道路,設施先進、車流量大、車速快、突發事件多,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必須具備先進的監控通信手段、精良的路政管理裝備,以便於及時獲取路況信息,作出快速反應,采取有效對策。

3、路政管理方式差異

普通等級公路是開放式運行,其路政管理是開放式的管理,是一種應對式管理。高速公路是一個全封閉的、連續運行的係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保障該係統安全高速運行的重要環節,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在規範上、標準上也有著更高的要求,所以,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必須是一種全時段、全方位、全區域的實時管理。

二、投資主體的差異導致路政管理的差異

1、路政管理的內容差異

公路作為社會公共產品,路政管理的所有目的都是維護路產路權,服務公眾。但是,國家投資的普通等級公路(少量其他資本除外)與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的高速公路(基本是都是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中的“保護路產”的內涵是不同的。國內外經濟組織以BOT等方式所經營管理的高速公路,根據《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內外經濟組織隻是取得了在特許經營期間高速公路的收費權益,這是依托在高速公路實物資產上的無形資產,包括收費權、廣告經營權和服務設施經營權,並沒有取得收費公路的資產所有權,公路實物資產的所有權仍屬國家所有。不管屬於哪種管理形態,也不管投資主體是誰、經營管理主體是誰,公路資產所有權都屬國家所有,但是在特許經營期間,這些高速公路的經營單位是獨立法人,有獨立財產權,高速公路路產具有國家財產和法人財產的雙重身份,是受法律保護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管理的目的不僅要保護國家的“路產路權”,還包括了國內外經濟組織在特許經營期間高速公路經營者的用益物權(特指路產),保護路產不受侵犯,保障高速公路處於完好的技術狀態;同時還要監督高速公路在特許經營期結束後向政府移交時,路產處於完整狀態。

2、路政法律關係的差異

保護路產的內容和目的的差異,導致了路政法律關係的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對此也十分明確地做了規定。當公路路產損壞時,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路,“業主”是國家,公路管理機構具有索賠權和行政管理權,不管收費經營與否,路政管理機構既作為行政執法部門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又代表國家對當事人進行民事索賠追償。在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經營者由於在特許經營期間擁有用益物權,可以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要求當事人予以賠(補)償;公路管理機構根據路產損壞的結果和性質可以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同時,還應對高速公路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間的路產索賠後的完整情況予以監督。

高速公路與普通公路的技術等級差異是其路政管理方式不同的根本原因,投資主體的差異是造成路政管理的部分法律關係不同的基本原因。隻有抓住高速公路與普通公路的路政管理差異的原因,才能有針對性地理解其特殊性和一般性,提高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水平。

(作者單位:宿州市公路局)

責編:劉冰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