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注冊製離不開投資者保護製跟進(2 / 2)

除專章的規定內容外,為凸出股票發行注冊製改革的本質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創新,草案還特別細化了對注冊製參與各方的信息披露要求,如發行人注冊文件及補充修改情況、解釋說明等均應當公開;發行人、保薦人、承銷人、其他相關中介機構和人員都應當保證披露文件的真實、準確和完整;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規範、勤勉盡責;同時規定監管機構的現場檢查製度、欺詐發行的撤銷注冊製度等。

與注冊製屬於創新製度一樣,草案中的投資者保護製度也出現了創新。由於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的最重要的參與者,其利益保護直接關係到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大計,因此,投資者保護製度的落實反而比注冊製更為複雜、任務更為艱巨。比如,前述的先期賠付製度是否會放大投資者的道德風險,使投資者根本不在乎發行人的信息披露和承諾,從而大大降低市場監督的作用?且先期賠付的資金來源、分配、使用和在可能發生的資金不足情況下的處置流程如何?草案還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再如,對於欺詐發行的認定及所需要的相關程序是否可以優(快於)目前的規定?派生訴訟和代表人訴訟在程序上如何與《民事訴訟法》銜接?誰對公開承諾進行監督與落實?對於吹哨和舉報是否有市場激勵?諸如此類問題都是在落實投資者權益保護進程中所必須要直接麵對並清晰回答的內容。

此外,即使對於傳統的民事賠償規範,也有賴於目前司法和執法體係的無縫支持。如草案多處要求,如果發行人、其股東、實際控製人、程序化交易者等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等。但目前對於行為與後果間的因果關係確定,具體損害程度的計算方法等,在司法實踐中還沒有達成完全共識。這最終也會影響到投資者利益的實質保護程度。

事實上,如果上述投資者保護的具體措施無法落實到位,那麼即使股票發行從審核製改為注冊製,仍舊不能解決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力度弱這個頑疾。根據法與金融理論中著名的LLSV模型,投資者保護力度(而非股票發行實行核準抑或注冊製)與資本市場的繁榮呈正相關關係。這是因為執法機製和法律製度支配著金融交易;與不支持債權人、股票持有者權利或不能有效執行契約的司法體係相比,保護投資者和履行契約的司法體係可以激勵更寬廣的金融發展。

一直以來,我國股票市場上投資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不勝枚舉,且多年來一直鮮有實質性改善。最近,中央彙金公司副董事長李劍閣將香港股票市場與內地股票市場進行比較後指出,許多人在大陸A股市場戰無不勝而到香港股票市場卻都要折戟,原因就在於香港的遊戲規則是國際的遊戲規則,而內地的遊戲規則不同:內地上市公司利用內幕交易屢禁不止,一些明顯的公司重要消息提前泄露卻未有人被問責,這對大眾投資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注冊製的實行是證券監管機構簡政放權的一個重要內容,其直接後果就是上市公司的數量大幅增加和相關資本運作的空間和幅度增大,但對市場行為的監管和司法追究不能也因此“簡政放權”,反而更需要加強,以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利益。相比內地,我國香港特區的立法並不比內地的“先進”多少,但執法方麵的差距卻很大。這解釋了為何內地如魚得水的市場參與者在香港反而容易折戟的原因,比如國美電器的控製人黃光裕故事等。

總體而言,注冊製和投資者保護製度改革彰顯了此次證券法修改的三大思路:一是推進市場化,促進市場在證券市場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二是放鬆管製,鼓勵創業創新,推動證券行業發展;三是加強監管執法,強化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從以上分析可以發現,最為艱巨的改革其實不是實行注冊製,而是投資者保護製度的有效落實。這不僅涉及證券法內容的變化,而且還牽動其他相關法律和監管製度的同步變化與跟進。根據立法程序,《證券法》修訂草案經一審後,還將適時啟動向公眾征求意見以及二審、三審程序。從目前草案披露情況來看,對於注冊製改革的內容,已經規劃得比較完整,社會大眾意見分歧較少;但對於投資者保護內容,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將是一個持續的命題,每次證券法的修訂其實都與它有關。

(本文選自:檢察風雲2015年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