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是處理農業非係統性風險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農業發展的三大支柱(農業科技、農村金融和農業保險)之一,是世貿組織允許各國支持農業的“綠箱”政策之一,日益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從2004年政府開展全國性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以來,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可謂突飛猛進。在政府製定的各種政策的推動下,我國迎來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黃金期。雲南省是個農業大省,同時也是自然災害頻發省,隨著試點工作的進一步推進和深入,諸多製約本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向前發展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
1.農民風險意識淡薄。這是政策性農業保險推廣的主要問題。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指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通過參保人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對種植業、養殖業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補償和保障的保險。在生產過程中,大部分農民沒有風險防範意識,普遍缺乏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理解和認識,心存僥幸,期盼老天給一個好收成,甚至還有人錯誤地認為這是政府變相的向農民收費。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問題呢?因為政府的宣傳力度不夠,無法使農民認識到為農產品投保的必要性,無法使農民清楚的認識到政策性農業保險這一概念及意義作用,從而使農民就用自己主觀裏麵的想法來定義它。
2.政策性農業保險推廣存在瓶頸。農業生產高風險,農戶與農作物種植高分散,加之保險公司一般隻深入到縣城,在鄉村開展保險業務缺乏足夠的條件,種種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製約著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這一方麵存在的問題說明政府的扶貧措施還不夠深入不夠完善,應該將保險公司深入到農村,讓農民充分了解政策性農業保險,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對農民的補貼。
3.農業保險推廣的技術障礙。由於缺乏技術性較強的專業仲裁機構,災害損失難以確定,容易出現理賠糾紛。如邵陽城步縣的水稻在快要收割時暴發了稻瘟病,上報的受災麵積達到萬畝以上,理賠方麵如果僅靠保險公司是不可能的。而目前的理賠標準較低,其僅包括種子、農藥化肥等基本生產資料的價值。農業保險公司內部機製不夠完善,沒有製定合理的理賠標準、建立一定的內部管理運行機構來確定理賠的相關內容,是這一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使得理賠無法按一定的標準進行。
4.法律法規的缺失。我國至今還沒有製定關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相關扶持政策的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地方也沒有管理條例,諸多問題使政策性農業保險缺乏法律的保證,使農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更無法穩定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二、完善雲南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的對策
(一)加大宣傳力度
一是要充分利用媒體的作用,如電視、廣播等來加大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宣傳,尤其是對養殖大戶、農業大戶的宣傳,使農村居民充分了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內涵和作用。
二是各級農業保險公司要印發宣傳資料,分發至鄉村家家戶戶,及時宣傳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策、作用意義。
三是相關部門組織人員深入到鄉村開展農業保險知識講座,具體講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有關知識,引導農民自願參保投保。
(二)加快保險立法進程,完善相關保險法律
通過立法,來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內涵、保險範圍、組織形式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等問題加以界定,使農保措施的實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而不是單純依靠行政命令去推廣。
關於農業保險相關法律的製定,在多個國家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如美國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日本的《農業災害補償法》等,都對各自的農業保險發展起到了促進和保障作用,但是在我國,對於農業保險法始終缺乏重視和完善,這嚴重製約了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由此本人建議有關部門應該加快政策性農業保險立法進程,完善相關保險法律,重視以及明確農業保險在國家農業機製中的主體地位,然後推廣至各省市,雲南省是農業大省,相關法律的製定更是至關重要。加快立法進程可以為農業保險提供法律保障,並進步一促進了政策性農業保險向法製化、製度化、規範化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