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民辦教育的地位與發展(2 / 3)

民辦教育在製度上優於公辦教育,除了可以得到前麵指出的四個基本事實的支持以外,以下兩點理由也非常重要。

第一,辦教育有利於將個人自由擴張到教育領域。

不斷擴大的個人自由已經被公認是判斷社會發展程度的一個基本標誌。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世界著名學者阿馬蒂亞·森在其經典名著《以自由看待發展》一書中對個人自由與社會發展的關係提供了精辟的見解,他在書中寫道:“消除使人們幾乎不能有選擇、而且幾乎沒有機會來發展其理性主體的作用的各種類型的不自由,構成了發展。”“發展可以看作是擴張人們享有的真實自由的一個過程。”按照他的觀點,認識個人自由的意義可以從“個人享有的實質自由”和“個人擁有的工具性自由”兩個維度進行,前者意味著個人“擁有去做一個人所珍視的事”的可行能力,後者則是實現個人實質自由的現實途徑,包括政治自由、經濟條件、社會機會、透明性保證和防護性保障五種類型。雖然在教育領域擴張個人權利(自由)的討論還停留在“受教育權利”層麵,但將這種權利(自由)擴張到“辦教育權利”層麵顯然是一個符合社會發展基本價值判斷的必然結果,盡管這種自由並沒有被他在該書中明確加以討論。

那麼,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相比,哪一種製度安排更有利於實現個人的“辦教育權利”呢?結論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隻有民辦教育才能實現個人“辦教育”的自由,而公辦教育在製度上減少了這種可能性。

第二,民辦教育更有利於滿足社會多樣化的教育需要。

比較兩種製度優劣的最終標準是看哪一種製度能夠更有效地滿足社會的需要。與民辦教育相比,公辦教育作為一種製度性公共物品不可能響應不同消費者不同的教育需要,而民辦教育完全可以作為一種“俱樂部物品”在市場信號的引導下滿足消費者不同的教育需要。一個普遍的誤解是,由於傳統宣傳的誤導,使人們相信人類爭取教育權利的努力都沿著“受教育權利→受同樣教育的權利→受合適教育的權利”的普遍階梯發展,而基礎教育,特別是義務教育主要完成人們對“受教育權利”的訴求,因而並不需要過多考慮多樣化的教育需要。

目前將民辦教育定位於“選擇性教育”既是這種思潮的反映,同時也表明了民辦教育在滿足社會多樣化教育需要方麵的製度優勢。其實,就是在義務教育階段人們也有廣泛的、多樣化的教育需要,民辦學校的存在以及普遍的“擇校”現象就是這方麵的典型例證。

另一個更加強有力的理由根植於我們對人類追求自由的堅定信念之中:更多的選擇是人類的本性,盡管在現實約束下有可能得不到自由的表達,但對自由的追求隻可能被掩蓋而決不可能消失。

以上三個方麵的理由構成了我們對民辦教育比公辦教育更具有製度優勢的基本判斷,也隻有在這個判斷的基礎上,促進民辦教育的發展才是合理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設計也才具有了統一的基礎。

三、民辦教育的發展立場

民辦教育作為中國教育體製改革和製度創新的產物,對現行的製度秩序和利益結構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並由此形成了與以往公辦教育體製下有重要差異的政府與民辦學校、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民辦學校之間以及民辦學校與社會等四類社會利益關係為基本要素的“民辦教育社會利益結構”。

發展民辦教育的過程就是調整“民辦教育社會利益結構”並促進其良性演化的過程。由於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必然存在的利益分化,我們需要尋找在法律、道義、情理和觀念上共同的立場,以便在多方談判和利益妥協時最大限度地實現多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1.以民為本

民辦教育因滿足了社會對多樣化教育的現實和潛在需要而發展壯大。分析中國民辦教育的發展過程,供給和需求雙方通過教育服務市場進行的自由交易是它不同於公辦教育最為顯著的特征,也是民辦教育比公辦教育具有製度優勢的力量所在。用這樣的觀點考慮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製度安排,我們就不會將政策設計局限於“促進民辦學校發展”,更不應將其等同於“促進現存民辦學校發展”。毫無疑問,“促進民辦學校發展”,特別是“促進現存民辦學校發展”是“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重要基礎,但這種聯係不應該成為限製人們發現和尋找其他有助於民辦教育發展的理由,在這個問題上,我們的立場隻能是“以民為本”,而不是“以校為本”。

“以民為本”與“以校為本”相比較,前者著眼於維護受教育者權利,而後者著眼於維護辦學者權利,盡管維護辦學者權利有助於受教育者權利的實現,但受教育者權利的實現與辦學者權利的實現並沒有必然聯係。這方麵的兩個典型事例,一是民辦學校對公辦學校“名校辦民校”的強烈反對,完全不符合民辦教育自身的邏輯;二是民辦高校對公辦高校舉辦“獨立學院”的強烈反對,這種反對意見的不合理性與無效性一如前述。顯然,在這兩個事例中,民辦學校的利益與受教育者的利益並不具有天然的一致性,從受教育者(民)的利益出發,民辦學校不應該反對“名校辦民校”,也不應該反對獨立學院,而應該要求公辦名校(高校)徹底改製,以平等分享公共教育資源才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