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何朝殺而暮犯

激濁揚清

作者:狄馬

今年人代會上,有代表認為:貪腐多是因為判刑較輕,若貪汙50萬元就判死刑就沒有人敢貪汙了。這當然不是個新話題,每次提到腐敗總有人會這麼說;而說這話的人可能忘了劉青山、張子善在1952年每人隻貪汙了1萬多元,就被判處了死刑。依照“若貪汙50萬元就判死刑就沒有人敢貪汙了”的邏輯,1952年後是不是應該無人貪汙了才對?為什麼現在貪汙反而愈演愈烈了呢?為什麼陳希同、王寶森、胡長清等“盡是劉張去後栽”呢?難道是對這些人判刑較輕了?如果真是判刑較輕了,人們會問:為什麼會判刑較輕?是哪些製度因素導致和皇權時代一樣“刑不上大夫”?其實,如果真覺得“判刑較輕”了,“判刑較輕”也和“貪腐多”是一根蔓上結出的兩個瓜,一根繩子上的兩個螞蚱,不存在因果關係。

如果半數以上的人貪汙了至少50萬元,就能把半數以上的官全砍頭麼?根本的問題不是判刑較輕還是較重的問題,而是要從根本上打破現行的權力格局,學習別國有效的治吏經驗,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權力製約機製,而不是將判死刑的貪汙數額定高還是定低。將貪官判死刑的數額定得高還是低隻是一個技術問題。

朱元璋是個有名的反貪皇帝。他自己因為從小飽受貪官的敲詐,被迫當了和尚,因而參加起義後就發誓:一旦當了皇帝,先要殺盡天下貪官。後來做了皇帝果不食言,迅速在全國掀起了一場轟轟烈烈的“反貪”運動。他規定貪官判死刑的貪腐數額是60兩銀子。他在詔令裏說:“奉天承運,為惜民命,犯官吏貪贓滿六十兩者,一律處死,決不寬貸。”他是這樣說的,也是這樣做的。明初的中書省下屬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由於大量留用元朝舊吏,以及一些造反起家的功臣,這些人便依仗權勢公然枉法。朱元璋對這些官員進行了嚴懲,僅在“空印案”和“郭桓案”中,就有數萬人頭落地。洪武十五年,戶部官員與地方官勾結,預先在空白報表上蓋印,然後私自填充虛假數額貪汙財物。朱元璋發現後,立即將各地衙門管印的長官全部處死,副長官打百棍充軍。三年後,又查出戶部侍郎郭桓和各司郎中、員外郎與各地到中央繳納課稅的官員結成貪汙團夥,采取多收少納等手段貪汙國庫物資,龍顏大怒,將這些貪官統統處死。最有名的是發明了“剝皮揎草”法,將貪官拉到府、州、縣的“皮場廟”剝皮,然後在皮囊內填上稻草和石灰,將這個“人體標本”放在該貪官後任的辦公桌旁,以示警惕。朱元璋反貪決心不可謂不大,力度不可謂不強,措施不可謂不精確,但遺憾的是,從其登基到駕崩大明朝貪腐現象始終未絕。據估算,在朱元璋當政的31年中,大約有10萬到15萬貪官被殺,但正如他所言“吾欲取貪官汙吏,奈何朝殺而暮犯”,晚年甚至有“如何貪官此鎖,不足以為殺,早殺晚生”的悲歎。

這是為什麼?根本的問題還在製度。這個製度的封建集權性質必然導致貪腐叢生,賄賂公行。

【過客薦自《搜狐博客》2012年3月14日/張書信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