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孝”文化的當代困境(1 / 1)

“孝”文化的當代困境

激濁揚清

作者:鄢烈山

剛看到一則帶圖片的微博,寫的是:“老人賣身求溫飽。西安一老人上街掛牌‘自我推銷’,以求溫飽。牌子上赫然寫著:‘我賣自己,我隻賣二萬元。特長:洗衣、拖地、看門、做飯、便宜——比狗強!誰要?’一句‘比狗強’讓人心酸無比,不禁想問,子女呢?親人呢?社會呢?”

以我的經驗,城鎮戶口老人過去都屬於單位,現在多少都有“低保”,即使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孝,不生病的通常溫飽沒有大問題。而農村老人生活更艱難。在我看來,農村老人的處境之所以特別值得關注,主要是因為中國傳統的“孝文化”,包括養老模式,在工業化、城市化的過程中麵臨亙古未有的挑戰。

“孝”文化是個很大的題目,當然不隻是養老的問題。王權朝代,講“孝悌”,講“忠孝”,甚至講“百善孝為先”,搞“以孝治天下”,“孝”(父為子綱)是國家最根本的政治與社會製度(三綱之一),是最核心的價值觀。《論語》對堅持搞這一套的政治動機和目的表達得十分明白——“有子日:其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為仁之本與?”我們今天再怎麼重視國學,也不能整個“複興”這種旨在為防範人民犯上作亂的思想與製度吧?

我認為“孝”文化在當代,最大的困境是養老的製度和政策與時代脫節,即農業時代認可的家庭養老模式,沒有在法律與社會建設層麵跟上工業化與城市化的步伐。請看,我國的婚姻法與繼承法非常先進,早已與西方國家接軌。上世紀50年代起就實行婚姻自主(包括離婚自由),與“舊社會”的包辦婚姻劃清了界線,父母無權幹涉成年子女的婚姻。《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即遺產想給誰就給誰,而不必給子女繼承,除了第十九條規定的“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當然,傳統的“父債子還”也廢止了——從法律上講,子女一成年,就是完全獨立的個體了,不僅刑事上不搞“株連”,經濟債務上也不能搞。理論上,按照中國現行法律,滿18歲算成年,子女上大學的費用父母完全可以不出一分錢。這樣的法律,子女享有了充分的自由,也有利於培養他們的獨立精神。

可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卻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條)。事實上,這個法律第一章是總則,接下來重點是第二章,即講“家庭贍養與扶養”,第三章才是“社會保障”,講“國家建立養老保險製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等。顯然,這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基本上是農業社會的模式。不要說青年農民進城打工,很難盡家庭養老之責;不要說計劃生育以來,城裏人獨生子女占絕大多數,要他們一對夫婦照顧兩對老人很困難;更不要說現代社會流行核心小家庭,甚至有不要子女的丁克家庭,有選擇終身不婚的男女,就憑父母有自由處置遺產的全權,子女成年後也一切自由,有什麼理由單單要他們繼承家庭養老模式?

因此,當前在提倡子女盡孝的同時,關鍵是政府如何動作。“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總則第三條說:“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製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這個原則是沒問題的,怎麼做呢?恐怕首先要從改變“養老主要靠家庭”的觀念開始。有哪個城市化、工業化的發達國家,是主要靠家庭養老的?

【楊孔翔薦自《南方都市報》20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