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矛盾的預防與管理
公共管理
作者:楊建新
摘 要:新形勢下農村社會矛盾呈現主體多元化、類型交叉化、表現形式複雜化、解決方式群體化等特點。產生的原因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滯後,基層幹部化解矛盾的能力不高,預防調控機製不健全。預防與管理農村社會矛盾要創新思路,建立健全處置和化解社會矛盾的工作新機製,發展農村經濟,促進農村社會全麵進步。
關鍵詞:新形勢 農村 社會矛盾 預防與管理
當前,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社會轉型的加速,農村社會一係列深層次矛盾日益顯現。農村社會改革發展麵臨的矛盾和問題日益增多,對中國社會的和諧穩定構成巨大威脅。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製”。在全麵深化改革的新的曆史時期,如何正確把握新形勢下農村社會矛盾的新情況、新特點,認真分析研究當前農村社會矛盾的現壯和成因,積極探索預防和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的有效辦法,提高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的能力,對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新形勢下農村社會矛盾的特點
與以往相比,現階段我國農村社會矛盾錯綜複雜,農村社會矛盾從內容到形式都呈現鮮明的時代特征。
1.矛盾主體多元化
以往農村社會相對比較封閉,發展比較滯後,農村社會矛盾糾紛主體一般是公民。鄰裏之間的糾紛、民間糾紛多出現在家庭婚姻、債權債務、宅基地等方麵。而如今已拓展到經濟社會和政治生活的各個領域。矛盾糾紛主體的當事人不再僅僅是村民個人,還包括了許多經濟主體和行政組織及部門,矛盾糾紛主體呈現多元化。
2.矛盾類型交叉化
過去,農村矛盾糾紛主要是以由傳統型的家庭糾紛、婚姻糾紛、鄰裏糾紛為主的簡單民事糾紛。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推進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完善。目前,農村的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土地征用糾紛、山林糾紛、水利糾紛、婚姻贍養糾紛、曆史遺留問題等涉及群眾重大利益的矛盾糾紛成為主流。甚至出現了民事糾紛、行政糾紛、輕微刑事糾紛相互結合滲透的複雜情況。經濟上涉及所有製關係和分配關係;政治上涉及民主權利;思想上涉及價值觀和利益觀等。其範圍涉及到群眾生產生活的方方麵麵。農村矛盾的類型呈現多樣化和交叉化態勢,處理不好,很容易演變成群體性事件。
3.矛盾表現形式複雜化
由於一些基層組織軟弱渙散,對一些設及群眾重大利益的訴求不能在有關基層得到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的受害當事人,在多方求助無果的情況下,往往情緒激動、行為過激。有的越級上訪,甚至圍攻政府,影響政府正常辦公秩序;有的封堵交通要道,釀成嚴重治安事件、刑事案件。有些地方的社會矛盾呈現出“無直接利益衝突”的特殊現象:矛盾衝突的眾多參與者,本身並沒有直接利益訴求,而是因曾經遭受過不公平對待,長期積累下不滿情緒,借機宣泄,使矛盾的風險增大,解決矛盾糾紛的難度增加。
4.矛盾解決方式群體化
在社會利益關係調整中,有相同或相似利益訴求的個人在認識上、情感上很容易聯結起來,以至統一行動去維護或爭取自己的利益,進行某種有組織的抗拒,甚至鬧出種種事端,使矛盾衝突的對抗性增強。一些地區長期積累的矛盾和問題不能及時有效化解,潛伏著較大的社會風險。群眾對社會的不滿意和對政府的不信任情緒,往往會由於一個非常偶然的事件而引發,使之爆發出來,迅速演化成一場集體行動。特別是那些涉眾廣泛、對全局影響較大的矛盾一旦激化,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同類性質的矛盾或衝突也會隨之發生共振。處理不慎,可能引起甚至誘發群體性事件,甚至出現部分無直接利益衝突。
二、農村社會矛盾產生的原因
1.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滯後
這是農村社會矛盾產生的根本原因。當前,農村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都直接或間接的與農村經濟落後,鄉村集體經濟薄弱,農民收入水平低有直接的關係。由於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存在,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不協調,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過大,2013年城鄉居民收入比達到1:3.03。這種不合理的經濟結構,阻礙了農業現代化的發展,加劇了農民與市民之間社會地位的不平等,也嚴重影響著農村社會和諧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