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認定問題的幾點思考
公共管理
作者:高希
摘要:工傷認定是啟動工傷賠償程序的首要環節,本文從設立工傷認定的必要性,比較新舊《工傷保險條例》的不同,以及工傷認定中幾個存在爭議的問題出發,對工傷認定進行了思考。
關鍵詞:工傷認定必要性爭議
一、設立工傷認定的必要性
工傷認定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職工遭受傷害情形進行審核,做出是否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的結論的行政確認。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可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工傷認定是工傷賠償程序的首要環節,實際上是對工傷待遇支付的條件審查,脫離了工傷認定,工傷賠償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因此工傷認定是獲得工傷救濟的前提條件,工傷認定能夠減少爭議,確保工傷職工及時得到救濟。
二、新舊《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認定的比較
2011年1月1日,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與2004年1月1日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相比有很多不同之處。
1.擴大了工傷認定的適用範圍
第二條從原來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新增加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
與2008年9月3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行了銜接,明確了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將這些非法人組織納入工傷保險的範圍,有利於更大限度保護這些單位從業人員的權益。
2.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認定範圍
第十四條第(六)項將“受到機動車傷害的”修改為:“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明確了“非本人主要責任”,將認定範圍擴大為所有交通事故而不僅限於受機動車傷害,
第十六條將(一)、(二)條款中“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修改為:“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把“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從中去除,並規定犯罪必須是勞動者的主觀故意。
3.簡化了工傷認定的程序
第二十條增加了書麵通知送達的對象“近親屬”,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要求使用簡易程序,明確的時限要求,“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對“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建立了工傷認定回避製度,從快從嚴的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
三、工傷認定中幾個關鍵詞的理解
1.“工作時間”
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如果單位在合法的前提下對工作時間有特殊要求,如在實行不定時工作製的情況下,單位要求勞動者應當工作的時間,也屬於工作時間,另外,合法加班、單位違法延長的時間也屬於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