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場所”
是指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和因工作需要或者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去工作的場所。職工雖然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單位的設施、設備不完善,勞動條件、勞動環境不良,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職工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3.“履行工作職責”
一是要看行為是不是出於職工所在崗位職責的要求,二是要看傷害的發生是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職工正在履行其職責。
4.“外出期間”
是指不在本單位的工作範圍內,由於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或者為了完成工作自己外出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其中的外出有兩層含義:一是到本單位以外,但還是在本地,二是離開了本地。
四、工傷認定中有爭議的幾種情況
在我國,“工傷認定”是以列舉的形式定義的,盡管第七款列明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但是由於沒有將新出現的工傷情形列入工傷範圍內,在勞動者出現新的工傷情形,工傷認定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不好把握,加大了工傷認定的難度,使得勞動者在受到新的職業傷害時難以得到工傷保險待遇。筆者歸納了幾個存在的爭議。
1.“返聘人員”的爭議
主要是勞動關係的爭議,職工退休後返聘原單位或者新單位,在工作發生傷害後能否確定為工傷,關鍵是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2.“上下班途中”的爭議
主要是路線的爭議,職工上下班都有一個相對合理固定的路線,但也不能排除職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因為改變路線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關鍵是職工改變路線的原因是因工作需要還是個人事務。
3.“過度勞累致死”的爭議
主要是損害結果發生地的爭議,過度勞累致死是由於過度投入工作所導致的急性身體損害,但是損害結果發生的時間地點不同,往往造成的工傷認定結論不同。未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的過度勞累致死,是工傷認定的一個難題。
4.“精神損害”的爭議
主要是是否屬於職業病的爭議,就工傷保險意義上的職業病來講,是指符合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的職業病。競爭激勵,就業壓力往往對職工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從而誘發急性疾病的發生。死在工作崗位上,認定為工傷合情合理,但如果回到家中後死亡,對於“精神損害”證據的提供是一個難題。
總之,工傷認定工作在工傷保險製度中的尤為重要,法律雖然規定了工傷的類型,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勞動者所麵臨的職業風險也在不斷的發生變化。用人單位應健全規章製度,完善勞動保護措施,減少或避免事故的發生,才能從根本上保障職工的權益。
(作者單位:河北省黃壁莊水庫管理局人事處,河北石家莊0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