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梅利亞姆的《音樂人類學》對二胡教學的啟示(1 / 2)

梅利亞姆的《音樂人類學》對二胡教學的啟示

學術論壇

作者:楊揚

【內容摘要】梅利亞姆是音樂人類學學科的奠基人之一,其所著《音樂人類學》不僅對此學科的建立與發展具有重大指導意義,對二胡教學與學習也具有一定的啟示。

【關鍵詞】梅利亞姆 《音樂人類學》 二胡教學

梅利亞姆所著的《音樂人類學》一書,對音樂人類學的建立和發展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書中所闡述的研究模式與研究的立足點被音樂人類學的後繼學者普遍使用。通過對《音樂人類學》一書的閱讀,筆者深感此書所闡述的方法對於二胡教學也有一定的意義,以下試談《音樂人類學》對二胡教學的啟示。

一、梅利亞姆“觀念—行為—產品”的研究模式對二胡教學的啟示。

音樂人類學學科的目的在於從聲音景觀去探求音樂是怎樣被構成出來的。但自從本學科誕生以來,沒有具有普遍意義的研究模式。為此,1964年出版的《音樂人類學》中,梅利亞姆提出了:“觀念—行為—產品”的三要素的研究模式。經過50多年的學科發展,在梅氏模式的基礎上,專家學者不斷對其進行深化。如上世紀80年代,賴斯在此模式的基礎上,提出了曆史構建、社會維係、個體創造與體驗,對其進行補充,但此模式在民族音樂學界中已被廣泛使用與接受。在梅氏模式中,我們發現這模式具有彈性特點,可以套用此模式音樂文化語境中的個人、地區、民族、國家等由大及小、或由小及大,富有彈性地對客體進行研究。所以對於二胡教學來說,我們也可以試著把此研究模式運用到研究二胡演奏主體上。

其次,梅氏模式的三要素——觀念:即演奏或發出音樂或音響的音樂思維、思考方式、信仰等;行為:在此文化語境中有觀念所支配的行為,共分為身體演奏行為、語言行為、學習行為等,而本文所涉及的行為隻是學習行為與身體演奏行為;產品:有觀念支配下的行為所產生的音樂與音響。從對這三個因素的解釋來看,我們會發現這三者之間的運行與循環模式是具有邏輯順序的,即由受文化語境影響的觀念控製或支配行為,再由受此文化語境的觀念支配的行為產生符合次文化生態的音響、音樂產品。這一係列的運行是從觀念始發。由此給我們帶來的啟示是:在二胡藝術專業與其所在的音樂文化背景之下,二胡教學中應當注意對音樂思維、觀念進行訓練與培養。符合二胡演奏、音樂規律的思維方式會支配演奏行為,使演奏規範化、合理化,從而使產生的音樂、音響帶來良好的效果。所以在教學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從觀念出發,確立“標準”。標準是衡量二胡藝術演奏好與不好的標尺。標準是在長時間的實踐與理論、經驗的積累上建立起來的,是學習主體在不斷模仿他人的基礎上,從而形成音樂藝術標準,並且這種標準具有個體特殊性。但這種個體特殊性的標準是在同一音樂文化語境的共有經驗、理論、審美心理等因素下構成的。當學習主體形成自己的符合當地文化語境的藝術標準時,這種標準就會根植於思維、觀念之中,並不斷地調節演奏行為動作,使之產生符合當地或時代音樂文化語境的音樂產品。所以在二胡教學之中,應注意對於觀念、思維的培養,樹立起符合二胡藝術、音樂規律的音樂思維與標準,使二胡學習者在練習、思維中刻有文化語境的標尺,不斷地去衡量自己的音樂產品來調節自身的演奏行為、動作。例如,在學習演奏《藍花花敘事曲》時,因為此曲是屬於標題性音樂,所以對於此曲的理解與教學應從標題入手進行定位。從標題上看,分為兩部分:一為“藍花花”,二為敘事曲。對此曲的創作手法、背景、取材了解後,我們得知“藍花花”是農村花季少女之名,所以在演奏藍花花音樂主體時,具體技術的運用應貼近音樂形象。而“敘事曲”是本曲的體裁結構,具有敘事性,這裏敘述的事情當然是過去之事,具體時間是在中國“舊社會”,所以在演奏時要營造出遙遠感;同時,全曲意在突出新舊社會的衝突之感,演奏中應突出音樂張力、戲劇感。通過對標題以及全曲背景、創作手法的粗線條的認識後,學生在初步定位此曲標準,在教師的輔助下演奏時,按照標準的設定提綱挈領地去調整規範自身演奏行為。

第二,對演奏產品的評價與刺激。從梅氏研究模式我們可以得知:觀念決定行為,行為產生了符合文化、音樂語境的音響。但這一係列由觀念發起到音響產生的運動不是單向,而是雙向的,也就是說,最終的產品、音響會反作用於觀念與行為。因此,如果按照音樂文化的標準,聽者與表演者都認為該作品成功的話,那麼關於音樂的觀念就會被強化、鞏固,再次通過行為轉化為音樂出現。然而,如果評價是否定的,那麼觀念必須被改變以轉變行為產生不同的音樂,而表演者希望它更符合本文化的音樂規範。①由此,經由觀念到產品,由產品到觀念的雙向循環後,使演奏者不斷地調整自身的演奏行為,使之更好地符合音樂文化的審美要求,使良好的演奏行為得到鞏固。所以在日常二胡教學中,教師要對學生的音樂產品進行不斷的反饋、評價,以及時刺激學生對於符合二胡藝術共有良好音色、演奏技術的認識。對於觀念的刺激方式有多種多樣,例如,語言上的讚揚與批評、物質上或者肢體上的獎懲等,這些無非是為了讓學生加深印象。然而,音樂演奏教學具有特殊性,不僅僅要求言語上的講述,還有針對學生問題的教師示範。筆者認為教師當場示範與學生演奏出的音樂產品產生對比,這種刺激更為深刻,使學生對於自身存在的問題更為明了、直觀。以上是從梅氏研究模式:“觀念—行為—產品”得到的對於二胡教學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