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
陳確在此篇中指出,平時隨便議論他人不好,特別是有人說起別人閨門之事,更不能聽。這種做法是可取的,時至今日仍有借鑒意義。但是,他認為“婢女傳言,往往失真,切不可聽”這有失偏頗。其實,大凡傳言往往失真,並非隻是婢女傳言才失真。
婢仆相訴切不可偏聽
【原文】
婢仆相訴,切不可偏聽,遽加嗬怒[1],須徐察其實而諭解之[2]。若小事,雖有曲直,須雲此何足較,毋多言,若家主聞之,反取責不便[3]。若大事不可不理,使從實稟公姑丈夫理之,須一聽外廂理斷[4],不可從中偏袒[5]。若訴公家仆婢,雖果負冤,亦隻莫管。凡聞人言,不動如山,胸中卻自有分曉[6],此女中君子也。
——節錄自《香豔叢書》第三卷
【注釋】
[1]遽:疾;速;馬上。嗬怒:大聲喝斥和憤怒。
[2]諭解:明白開導和理解。
[3]取責:依之以責備。
[4]外廂:即外廂房。指外廂房男人家主。
[5]偏袒:偏護一方。
[6]分曉:清晰;明白。
【譯文】
奴婢仆人相互訴告,千萬不可偏聽,馬上就加以大聲喝斥和表現出憤怒,必須慢慢地考察實際情況再開導和勸解。如果是小事,即使有是非曲直,也必須說這個何足計較,不要多說,倘若家主聽說了,反而會遭到責備就不好了。如果是大事,就不可不理睬,讓他從實稟報公公婆婆丈夫去處理。必須一切聽從住在外廂房的主人去處理決斷,不可從中偏護一方。如果訴告的是公公婆婆的仆婢,即使果真負有冤枉,也隻好莫管。凡是聽到別人說什麼,緘口不語,心誌堅定像山一樣不動搖,而心中卻自然清晰明白,這就是女子中的君子了。
【評析】
陳確在此篇中指出:“婢仆相訴,切不可偏聽,遽加嗬怒”,這種看法有著一定的普遍意義。因為“兼聽則明,偏聽則暗”。碰上問題要堅持調查研究,結論要下在調查研究之後,有了結論還要求能妥善解決,所以“徐察其實而諭解之”。這些話頗有一定的道理。
凡事持之以正才能使仆役畏服
【原文】
凡仆婢雖有大過當責,萬不可自加鞭撲,必稟公姑丈夫[1],請責治之。倘公姑丈夫決不肯責,亦隻忍耐去。但雲爾等罪實難饒,家主法外貸汝[2],下次莫再犯。若再犯,亦隻用此法,弗以前告不聽,便擅自責治也。蓋凡事持之以正,群下自然畏服[3],不必鞭撲立威。如此則體不褻[4],而新婦愈尊重矣。
——節錄自《香豔叢書》第三卷
【注釋】
[1]公姑:即公公、婆婆。
[2]貸:寬免。
[3]群下:眾下人;眾下屬。
[4]褻:汙穢;輕慢。
【譯文】
凡是仆人、奴婢即使有大過應當責備,也千萬不可自加鞭打,必須稟告公公、婆婆和丈夫,請他們教訓、整治這些人。倘若公公、婆婆、丈夫決意不肯責備,也隻好忍耐下去。但是應該對他們說你們這些人罪責真是難以饒恕,家主法外寬免了你們,下次不要再犯。如若再犯,也隻好用這個辦法。不要因為前次的警告不聽,便擅自去責備整治他們。因為凡事隻要主持正義,這些下人自然就會畏服,不必加以鞭打來樹立威信。如果發生這樣的事而仆婢沒有被體罰,那麼新婦就會越發受到尊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