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讓兒童自由地體驗各種節奏
我在音樂角放置了樂器,如筷子、鈴鼓、小鈴等,平時讓兒童自由地去敲敲打打,從中感受節奏。有的兒童敲出了這樣的節奏:××××0|××××0‖。這顯然是兒童無意中敲出的16分音符的節奏,如果我以後教打16分音符的節奏型時,兒童就不會感到困難了。在這種無拘無束、自然敲打模仿練習的過程中,兒童會親身體驗並自然地掌握許多種節奏型。
(三)讓兒童通過欣賞活動,培養兒童對音樂的感受力
音樂的感受力指兒童在聽音樂時不僅感受音樂的高低長短,還體驗到音樂反映的情緒和思想感情並產生共鳴的一種能力,對音樂的感受力是兒童提高音樂修養的基礎和前提。音樂作品是通過樂句、樂段、樂章來表現音樂形象的,所以可以讓兒童逐句逐段逐層次地欣賞,感受,如歌曲《大雨小雨》,通過教師的提示,兒童能夠把這首歌曲的強弱特點用拍手、拍肩、拍腿、跺腳等誇張的動作表現出來。又如樂曲《美國巡邏兵》,是一首進行曲,它的節奏明快、整齊,很有軍隊的氣勢。兒童欣賞完這首樂曲後,在教師的引導下能夠按樂曲的節奏踏步,並做出士兵巡邏、站崗、眺望等相應的動作,把符合作品的意境和內涵用動作表現了出來,加深了兒童對音樂作品的理解。通過以上嚐試,我發現班上兒童對音樂活動的興趣越來越濃厚,兒童的性情和品格得到了陶冶,兒童的音樂素質得到了較大程度的提高,兒童各種能力也得到了發展。
(四)兒童音樂活動的目的
1.兒童音樂活動應圍繞構成音樂心理的基本元素展開
美國音樂心理學家卡爾·西肖爾認為:“與樂音振動的基本物理屬性相對應,構成音樂心理的最基本元素是音高、音的強弱、時值、音色、節奏的辨別力以及曲調的記憶力。”聽覺能力是一切音樂認知的基礎,也是兒童學習音樂、參與音樂活動應具備的基本音樂素質。在幼兒園的音樂教學中,教師必須為兒童提供各種發展聽覺的物質條件,開展各種訓練聽覺的遊戲,使兒童掌握聽的技巧,了解聲音的屬性。
2.幼兒園音樂活動的目的應該是幫助兒童增加對音樂要素的敏感
在音樂活動中,教師應該特別注重兒童對音樂的基本感受和體驗。而這種感受和體驗的獲得並不是依靠外在知識的灌輸與早期的技術訓練,而是要通過兒童在音樂活動中的親身參與而自然地獲得。音樂是有組織的、具有表現力的音響材料,音樂活動中兒童必須親自參與這個組織和表現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無論是他們自己在組織,還是對別人的作品或創作做出反應,都是一種對音樂要素的感知和音樂能力的積累。正如《兒童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所指出:藝術是兒童的另一種表達認識和情感的“語言”;兒童藝術教育應引導兒童接觸生活中的各種美好事物與現象,豐富兒童的感性經驗和情感體驗。
(五)當前兒童音樂活動存在的問題
第一,教師往往過於注重兒童對教學材料的掌握。
由於傳統教育觀念的影響,教師往往把活動的重點放在讓兒童在較短的時間內掌握預設的教學材料上,而忽視對兒童音樂能力的培養。很多時候教師把音樂能力的培養作為出現在教學目標中的一些空話,而在教學過程中缺少體現和實施。這樣的教學使我們的孩子僅僅是學會了幾首兒歌,幾個小的律動,而隨著時間的流逝,我們給孩子精心設計的“音樂內容”都會在兒童的記憶中逐步“褪色”。這樣的音樂教育對培養人的音樂素養作用不大,更談不上提高音樂能力。
第二,音樂活動實施過程的“非音樂化”。
兒童園音樂教學應該集中在由各種音樂元素構成的富有表現力的組合上。而我們的音樂活動則往往從歌曲或樂曲的欣賞開始,進而“跑出”音樂。經常能聽到老師提出這樣的問題:“通過聽這段音樂你們能講一個故事嗎?”“這段音樂是抒情還是歡快?描述的是小白兔還是大象?”甚至教師還常讓孩子用畫圖來“說明”正在聽的音樂。我們遺憾地看到這類問題所導致的結果往往是兒童的注意力不在音樂本身,而在音樂所涉及的其他層麵。這樣就使兒童對音樂的體驗成為了非音樂的,弱化或誤導了兒童對音樂本身應該產生的審美體驗,使音樂教學變成了學習音樂表演的簡單過程,忽略了音樂教育是為了提高音樂素養的基本目的。這種做法的根源是教師本身對音樂能力內涵的認識存在偏差。
以上問題反映了目前兒童園音樂教育中所出現的誤區,即音樂活動沒有真正從音樂語言入手。實際上,兒童音樂教育的重點不在於教給孩子多少音樂知識,而在於在學習過程中孩子獲得多少音樂感受;音樂教育的目的是使兒童能夠傾聽、理解、表演和創造音樂。這裏更強調兒童自身的參與和感受,並使他們從中體會到音樂的魅力和內涵。“藝術活動是一種情感和創造性活動。兒童在藝術活動過程中應有愉悅感和個性化的表現。教師要理解並積極鼓勵兒童與眾不同的表現方式,注意不要把藝術教育變成機械的技能訓練。”
(六)聆聽與兒童音樂能力的培養
音樂能力包括對音樂的感受能力、理解能力和表現能力。構成音樂心理的基本元素中有關於樂音的性質(音的高低、音色、長短和強弱)的把握,這是建構兒童音樂能力的基礎。學前階段音樂能力的培養應該緊扣樂音的四個性質和特點,音樂活動的設計則應該讓兒童在教師的幫助下逐漸增長對樂音性質的認識和對音樂結構的感知和體驗。如果教學目標圍繞這些音樂要素製訂,那麼教學活動就應該注重如下幾方麵:一是在遊戲中讓兒童通過動作體會音樂中節奏的重音、跳音;二是在身體律動的變化中讓兒童感知樂句的劃分以及樂句之間的關係;三是在學唱歌曲中讓兒童體驗音樂的分句和音樂表現的不同情緒;四是在欣賞活動中讓兒童感受不同的音色和力度帶來的不同情緒變化,繼而通過相應遊戲讓兒童初步建立對音樂結構的感知等。隻有這樣,隨著時間的推移,教學中所教過的歌曲或律動也許漸漸被孩子遺忘,可通過這些教學材料給兒童培養起來的音樂能力卻會隨著他們閱曆的增長和知識的不斷豐富而越來越強。所以,筆者認為,在教學活動中應該將音樂能力的培養作為音樂活動的首要目標,而淡化教學材料的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