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基金的會計核算方法
實務與操作
作者:董建萍
摘要:創新基金已成為企業初期融資的一條重要途徑,但創新基金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存在兩種不同觀點。本文結合高新技術企業財務管理運行的實踐,對創新基金的性質和用途進行了分析,認為創新基金屬於專項應付款,當其在高新技術企業實際支出後,隨即轉為營業外收入,與營業利潤合並計算所得稅。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 創新基金 會計核算
高新技術企業作為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在融資渠道上與傳統企業有著較多不同,它們除了可以獲得地方政府的獎勵支持外,還有以下幾個融資渠道:(1)申請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2)申請各省、市提供的高新技術企業科研發展基金;(3)對於海外高層次人才回國組建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者,可以申請“國家千人計劃”和各省、市自行設立的“千人計劃”,入選人員將獲得幾十到上百萬元的科研資助。如何對到達企業賬戶的創新基金進行正確的會計核算,已成為高新技術企業不容忽視的一個財務管理問題。本文結合工作實際,就這一問題展開探討。
一、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基金會計核算方法
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基金是由各級政府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的旨在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的科技基金項目,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自主進行申請。創新基金撥款到賬戶後,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存在兩種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創新基金屬於政府補助範疇,應該按營業外收入入賬。另一種觀點認為,創新基金屬於專項應付款,到賬經費應全部記入專項應付款賬戶。筆者通過對創新基金項目收入的性質和用途的全麵分析,認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基金屬於專項應付款,應該按照專項應付款科目設置明細賬,每一筆撥款完成後,該明細科目無餘額。具體賬務處理過程如下:實際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實際支出款項時,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需要指出的是,當專項應付款在高新技術企業實際支出後,所支出部分的費用應逐筆從專項應付款中轉入營業外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二、創新基金納入專項應付款的依據
專項應付款是政府給高新技術企業投入的具有專項或特定用途的款項,具有如下三個特征:屬於企業的負債;專款專用;不需要以資產或新的負債償還。
政府補助與專項應付款在概念上具有本質的差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 號——政府補助》的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是具有損益性質的補助,而專項應付款是具有權益性質的款項。筆者以為,要確認創新基金是否為專項應付款,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一)撥款用途明確具體。專項應付款是指核算企業接受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該款項下撥時就已經明確為完成某個科研項目的資金,使用目的非常明確,撥款部門主要是國家科技部、省科技廳等主管科研的機構。而政府補助一般由財政部門撥入,不明確限定專門用途,一般以“某某補助款”的形式出現。
(二)項目立項時即撥款。專項應付款是政府給高新技術企業投入的專門用於某項研究的款項,在項目立項之日起資金就已撥付到位。而政府補助一般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因此,政府補助通常具有一定的滯後性。通過上述分析,創新基金項目收入屬於專項應付款,應當按照專項應付款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三、專項應付款支出後為何要轉為營業外收入
營業外收入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係的各種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並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營業外收入實際上是一種純收入,雖不繳納增值稅,但應繳納所得稅。當高新技術企業從專項應付款中支付費用後,應隨即轉入營業外收入進行會計核算,與營業利潤合並計算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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