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縣區財政資金績效審計研究(1 / 3)

縣區財政資金績效審計研究

審計

作者:聶凡 陳讚迪

摘要:為緩解財政收支矛盾,提高財政支出績效,近年來,部分縣區政府著手開展財政資金績效審計評價改革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分析了縣區政府開展財政資金績效審計的現狀及問題,並從現實角度出發,結合某地開展績效審計評價實踐,對如何完善縣區財政資金績效審計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縣區 財政資金 績效審計

一、財政資金績效審計的研究背景

(一)財政資金總體短缺現象仍然存在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審計形態賴以發展的基礎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績效審計已然成為政府審計的必然發展趨勢。但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體製和公共財政框架都尚待完善。所以,盡管財政收入總額和增長幅度都較高,但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存在,財政麵臨的支出壓力將會越來越大。

(二)財政資金績效水平的提高急需開展績效審計

近幾年,由於財政資金的管理理念和手段跟不上財政職能轉變的步伐開始出現滯後的現象。加之財政預算收支規模的逐年擴大,如何分配有限的財政資金,使財政支出結構更加趨於合理,以最大程度地發揮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是公共財政必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而開展財政資金績效審計能有效地促使財政資金發揮出最大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也是順應財政管理體製改革的大勢,可以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發揮積極作用。

(三)開展財政資金績效審計是曆史的必然

《審計署2008年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明確提出到2012年,所有的審計項目都開展績效審計,基層政府也不會例外。基層政府麵臨的重大議題在於如何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改善財政的困境,然而傳統的預決算收支審計對此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財政資金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在這種背景之下則成為曆史必然。

二、政府績效審計的內容和指標體係

(一)政府績效審計的內容

之前,政府工作的審計重心隻針對經濟性(Economy)的審計。20世紀60年代以來,美國會計總署增添了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審計。1986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及其地區組織經過協調、交流,逐步形成一致意見,把績效審計的內容定位在以上三個方麵。確定“3E”審計的邊界後,審計理論研究進一步深化,審計領域逐步擴大到環境(Environment)、公平性(Equity)等事項,有人便把之前的稱法改為“5E”審計。

(二)財政資金績效審計的指標體係

1.財政資金績效審計指標體係的構建原則。(1)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涉及財政資金項目的績效評價結果無論是單憑定量指標還是單憑定性指標都會顯得過於模式化,而且缺乏足夠的證明力和說服力,顯得不夠全麵。隻有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有效地避免審計失敗、降低審計風險,最終全麵、保質保量地將評價結果直觀、科學地體現出來。(2)差異性原則。財政支出牽涉行業眾多,不同的行業之間會因經濟活動的特點和資金的運作規律差異而采取不一樣的標準去分別衡量,必須將各行各業的差異性考慮在內。(3)代表性原則。能夠反映財政資金績效的類別涉及範圍廣,指標也比較繁多。若將所有指標都分門別類設定在內的話,整個體係未免過於瑣碎、繁雜,也不利於績效審計評價工作的開展。因此,應選取最具代表性的能夠較明顯反映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指標。(4)可接受原則。設定的評價指標隻有具備一定的可接受性才能得以推廣和運用。因此,能夠被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其他被審計單位和社會公眾接受是建立財政資金績效審計指標體係必須考慮的原則之一。(5)動態原則。由於財政資金績效審計評價的具體要求會因時期和執政理念的不同而不同。構建評價指標體係時必須做到能滿足政治、經濟、社會三方麵協調一致發展的要求,也可以對具體的評價指標進行適時適當的調整。

2.財政資金績效審計指標體係的構建。財政資金績效審計應緊緊抓住重點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在資金的分配、資金的撥付以及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全過程的具體體現。由於財政項目的性質不同,其審計評價結果就應當以不同的指標來體現。所以,財政資金績效審計指標體係就以財政支出主要包括的基本建設財政支出、經濟建設財政支出、財政支農支出、財政教育支出、財政衛生醫療支出、社會保障財政支出和專項資金與轉移支付七個方麵為根據來構建。

三、縣區財政資金績效審計的現狀與問題

(一)縣區財政資金績效審計的現狀

我國對財政資金進行績效審計的曆史較短,2002年全國審計工作會議才正式提出“積極探索開展績效審計”。從我國開展績效審計的實際情況來看,發展不平衡。經濟較發達地區的部分市級審計機關通過不斷完善重點評價工作,績效觀念逐步增強,績效用財風氣漸漸形成,已建立了適合當地審計環境的程序和方法。如深圳審計機關就在績效審計方麵通過探索取得了一些寶貴的經驗。深圳市人大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明確提出績效審計的概念,界定了績效審計的內容和範圍,並明確規定審計機關每年第四季度向本級政府、人大和上級審計機關提供績效審計報告,使績效審計也成為審計機關的法定審計項目。然而,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的一些縣級乃至鄉鎮,其在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和經驗總結等方麵相對滯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