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貴州村寨文化保護模式的新探索(1 / 1)

貴州村寨文化保護模式的新探索

基層行·當代視線

作者:李鬆

李鬆簡介:文化部民間民族文藝發展中心主任,國家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領導小組成員,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民族民間文藝集成誌書編纂出版工程”、國家科技基礎性工作專項項目“中國民族民間文藝基礎資源數據庫工程”、國家社會公益研究專項項目“中國民族民間文藝基礎資源拯救項目”等項目負責人,曆屆央視青歌賽原生態組評委。(本刊記者張麗/攝)

文化景觀作為一個緣於地理學的概念,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倡導下,將其應用於文化遺產保護領域,被賦予了新的內涵。盡管其中還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但表現出的人類文化遺產保護從理念到實踐的綜合性、整體性取向是十分明確的。在貴州,自1997年就開始了國內第一批四個“生態博物館”建設,實質上就開始了這方麵的探索。2005年開館的“黎平地捫侗族人文生態博物館”、隨後開始實施的文化部創新工程中“多民族地區村落文化保護與社會發展研究”以及2012年啟動的“村落文化景觀保護與社區發展”等一批文化保護項目,實質上都是對村落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一以貫之的探索與實踐。

此間,在“中國·貴州村落文化景觀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國際學術研討會”上產生的《貴陽建議》中提出“村落文化景觀要注重自然和文化、物質和非物質、曆史和現時的整體保護;倡導尊重村落文化景觀的演變特性,延續村落的文化脈絡,維護現代社會文化多樣性;倡導政府在政策導向、法律體係構建、技術保障與資金籌措、資源整合等方麵給予支持和引導。強調村民是村落文化景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保護的重要力量,重視村落發展訴求,維護村落文化景觀發展途徑的多樣性。”這些內容較為全麵的概括了這種探索和實踐的主要原則和目標。不難看出,其中整體性是一個前提性的原則。在全國範圍內,一批文化保護項目以村落為單位展開,這是因為作為中國傳統社會的基層組織,村落基本上可以相對完整地包含社區所有成員的生活文化事項和與之相關的內在文化聯係。因此,將村落文化保護的整體性思考落實在村落,同時將保護與發展作為工作目標,可以說在理念、方法和實踐三個層麵對於文化保護和社會發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積極意義。

村落文化保護的核心價值是鄉村文化傳統與未來可持續發展的和諧。文化保護,尤其是村落文化保護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宏觀上來源於文化的多樣性原則,作為對人類創造性源泉保護和未來發展秩序(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的社會實踐,從宏觀上存在於不同地區、不同民族中的多元文化傳統是作為全社會未來發展的重要資源予以保護的。在這一整體性維度下,屬於全人類的文化資源保護,對於社區及其成員以及其所屬區域和國家來說,是一種社會公共資源保護的義務性擔待,就此,能完成或努力完成這一社會公益性責任的群體,從社會公平角度得到補償,應該是合情合理的。但這並不意味著也不可能期待一種“供養式”的保護方式,就像在生物多樣性領域對大熊貓的保護方式,個案性的“供養性”保護雖具有其合理性,但我們不可能期待底特律(充分享受工業文明的地區)為亞馬遜雨林的保護買單。更為重要的是,與生物多樣性保護不同,文化價值的實現和遺產地民眾發展的權利(哪怕是被視為“目光短淺”的發展)都要求我們不能以限製發展為前提,使保護陷入一種與基本人權對立的狀態。矛盾的解決隻能是平衡文化保護與未來可持續發展之間的關係,尤其是在村落具體落實這種關係的平衡,對全社會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這也是和諧社會建設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因此,同樣出於整體性原則,村落文化保護工作,不應該也不可能將保護與社會發展割裂開來。同時,文化變遷是一個常態,這決定了文化保護,特別是非物質文化保護區別於文物和自然遺產保護,由於其生活文化屬性與社區成員的生存狀態的密切關係,使其具有動態性特質。因此,發展性保護決定著社區文化保護很多內容,即便是對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動靜結合、利用性保護或保護性利用的基本原則同樣合情合理。

保護與發展的整體性原則,具體落實到村落的工作框架設計時,受行政分工及專業劃分限製所導致的整體性能力受限,文化保護工作碎片化、表麵化的現象嚴重。貴州文化部門積極探索的意義,就在於強調文化與村落所有事項的關聯與支撐作用,探索文化保護與村落社會發展和諧,這既是工作的重點與難點,也是其具有創新和全局性示範意義之所在。(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