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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護傳統村落文化迫在眉睫

基層行·當代視線

作者:胡彬彬

胡彬彬簡介:湖南大學嶽麓書院教授、中國村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湖南省政協常委。從事文物教學與研究工作,長期致力於中國村落文化研究。公開出版《中國民間藏硯珍賞》、《寶慶竹刻》等專著,發表論文30餘篇,主持多個國家級與省級社科基金課題。(作者供圖)

村落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嚴重滯後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政府對傳統村落的重視程度也較以往有所增強。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四部一局於2012年4月啟動了有關全國傳統村落的摸底調查工作,於2012年9月29日發布了全國傳統村落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我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登記上報了11567個村落信息,登記上報1000個以上的省有雲南、山西和貴州,分別為1371個、1213個、1095個,占登記上報總數的31.8%。此外,有16個省級行政區分別登記上報了300個以上傳統村落,共計10259個,占登記上報總數的88.7%。這反映出,在當下人們已逐步意識到了傳統村落保護的重要性,但是,與村落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製定與出台卻嚴重滯後。

我國雖然早就出台了《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但是主要用於廣泛意義上的文物保護。絕大多數遺存下來的傳統村落建築及其文化遺產與形態,雖然具有文物的特征、屬性和價值,但是又往往介於“文物”與“非文物”之間。因而,對傳統村落的保護,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可依。一些地方雖然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規,但其局限性非常明顯,難以從本質意義上保護傳統村落。

此外,“保護性破壞”所造成的現狀也值得我們關注和反省。我國有不少傳統村落,因其具有特殊的曆史文化意義和建築藝術價值,很早就被納入《文物保護法》的視野,受到保護。這些古建築的維修與保護,是根據保護等級、審批權限和經費撥付來源進行的。在全國50多萬個古建築保護項目中,國家級與省級保護項目所占比例和數量相對較少,絕大多數都是由市、縣財政承擔的。由於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市、縣財政,基本上無力撥付這些保護項目的維修經費。在這種情形下,許多傳統村落古建築,掛著被保護的牌子,實際上卻長期處於缺乏監管與維修的狀態。

保護傳統村落應注重其“活態”特征

針對眾多的具體現狀,為了保護這些寶貴的曆史文化遺產,我們應重新審視當前傳統村落保護的一些措施。至少有兩點需要引起我們的關注。

第一,保護傳統村落,不應僅著眼於古建築的保護,還應保護好包括在這些村落中生活的人們的生活形態、勞作方式、民俗信仰、道德與價值取向觀念等在內的物質與非物質文化的方方麵麵。古建築是傳統村落文化中的顯形具象的載體,是村落文化的一個重要方麵,但並不是傳統村落文化的全部。過去的村落保護,主要局限於維持傳統村落建築的原有樣式與外貌,卻忽視了生活在這些傳統村落建築中的人,以及由人創造的物質文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結果導致許多本來具有“活態”特征的村落文化,隻留下一個空空的建築架子。

第二,在製定法律法規時,不能僅站在某些部門及其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問題。我們看到,過去的一些與村落保護相關的做法,實質上往往是政府某些部門利用政策資源優勢,以法律之名,組建和形成了由部門權力衍生出的“利益鏈”,導致公權力為某些部門濫用。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官員不顧國家文化權重,隻顧當下的“政績”與“經濟效益”,利用手中的權力,通過和商業聯手,對一些傳統村落進行過度開發。在看似繁華的表麵,卻隱藏著深層次的文化危機。因此,保護傳統村落文化的立法工作,不僅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曆史意義,而且站在維護國家社稷與民族文化安全的高度,更是迫在眉睫。(責任編輯/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