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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吃“霸王餐”:法律管不管

圍觀

作者:源爾

近日,雲南破獲一起獵殺大熊貓案,主犯供認因為養的羊被咬死後才獵殺大熊貓。事實上,在中國野生動物傷人損物等事件,受害者常常無法得到有效救濟,從而激化人與野生動物間的矛盾,導致報複性獵殺發生,最終遭到牢獄之災。

保護野生動物不能眼睛隻盯著動物,過去強調的是人對野生動物承擔的當然保護義務,是人對動物的單向承責,因此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補償,法律隻作了原則性的行政補償規定,1988年頒布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4條規定了公民隻有在履行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義務時受到財產或人身損害的,才可以向當地政府請求補償。

根據《物權法》第49條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在法律上明確了國家是野生動物的主人,根據誰所有、誰受益,相應的誰就應該負責的法律基本原則,野生動物屬於國家所有,國家要求公民保護野生動物,但難以控製野生動物致害,國家應對此承擔不利責任,給予全麵的賠償,而不僅僅是行政補償。

作為野生動物保護的根本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在對待野生動物致害救濟的問題上,規定過於簡單和寬泛,對補償的主體、補償的標準以及補償經費的來源等問題含糊其辭,並將具體的操作規範賦權於地方,也導致了各地的立法規範不統一。除了雲南、吉林、青海、北京等部分省市外,其他省市或自治區遲遲未製定出相關規範。這也導致在野生動物致害的救濟操作中,是否要申請、調查、核實、協商、報告及決定,實施上述程序的機關是哪些,具體怎樣實施等幾乎沒有作任何規定。

野生動物損害賠償的損失也僅限於直接經濟損失,並未對於受害人的間接經濟損失和人身損害給予全麵的賠償。2009年,雲南省對野生動物造成的家畜、農作物的補償比例僅維持在15%-30%。2014年11月23日晚,黑龍江省撫遠縣境內發生東北虎襲擊養殖點事件,由於還沒有類似補償措施出台,農戶隻能與當地林業部門協商解決賠償。

除了正常的補償程序外,合理的司法救濟是重要的保障。《野生動物保護法》雖對野生動物致人損害提出了行政補償規定,但是中國對行政補償的規定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原因在於人民法院隻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行政補償不涉及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等問題。對於野生動物致害案件,隻有行政救濟途徑而沒有相應的行政訴訟等司法救濟途徑,是無法真正、全麵的保障受害者合法權益的。

除了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致害以外,野豬等“三有動物”也是給群眾帶來較多損害的野生動物。根據2007一2013年吉林省野生動物損害補償案件,結果表明野生動物損害案件數量逐年上升,其中野豬造成的損害占94. 07%。麵對野豬等“三有動物”的致害行為,既無法得到賠償,又因法律保護不能私自捕殺。

實際上,合理的補償在緩解人與野生動物衝突中的作用,特別對緩解人對野生動物的不滿情緒上,作用極大。例如,東北林業大學博士劉欣在論文《基於亞洲象保護的中國野生動物損害補償機製研究》中對象損地區農戶進行的調查結果顯示,亞洲象對當地損害十分嚴重,有30.04%的當地居民對亞洲象保護持反對態度,反對保護亞洲象的主要原因是亞洲象損害造成收入減少以及對損害補償不足,持反對態度的受訪者如果得到滿意的補償,他們當中80.26%會轉變態度,對亞洲象保護持支持態度。

根據《青海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失補償辦法》中第十一條規定:造成牲畜死亡的,補償金按當地市場價格的50%補償。這樣的補償金額僅能夠彌補群眾的部分損失,既無法解決群眾的實際損失,更無從解決群眾在選擇保護後所喪失的機會成本,導致報複性獵殺的出現。

野生動物肇事補償未能實現牧民選擇保護的收益之後,是選擇舉報獲得部分補償並擁有道德優越感,還是采取報複性獵殺杜絕肇事並獲得額外收益,牧民往往會選擇後者。根據媒體報道,在玉樹,因為熊的衝突,牧民選擇報複性獵殺然後出售。雪豹很多時候也是報複性獵殺的產物,牧民常因為損失家畜無處求償而殺雪豹泄憤。有數據表明,1990~2011年中國至少有432隻雪豹死於當地牧民的報複性獵殺和外來人的盜獵。( 來源/網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