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內外彙貸款境內劃轉相關問題的探討
理論與實踐
作者:蔡歆翔
【摘要】隨著各銀行國內外彙貸款發放量的快速增長,國內外彙貸款用於境內劃轉的需求也日益日漸增多。由於國家外彙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彙局”)關於國內外彙貸款管理的相關製度法規實施已久且多年未修訂,導致銀行國內外彙貸款境內劃轉實務操作存在一定的滯後性。本文擬從國內外彙貸款境內劃轉業務入手,結合相關製度法規分析,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關鍵詞】真實 憑證 國內外彙貸
一、國內外彙貸款使用的基本原則
(一)交易必須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
根據《國家外彙管理局關於實施國內外彙貸款外彙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彙發[2002]125號,以下簡稱“125號文”)第四條“國內外彙貸款專用賬戶的收入範圍為債務人該筆貸款收入及其劃入的還款資金;支出範圍為債務人償還貸款、經常項下支出及經批準的資本項下支出”;《貨物貿易外彙管理指引》(國家外彙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號)第三條“境內機構的貿易外彙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與貨物進出口一致”;《服務貿易外彙管理指引》(彙發[2013]30號)第四條“服務貿易外彙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由此可得出國內外彙貸款使用的第一個原則即為交易要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銀行辦理業務時須落實真實性審核的相關要求。
(二)除出口押彙外一律不得結彙
125號文第六條“出口押彙和打包放款的結彙,可由債權人直接核準辦理,除此以外的國內外彙貸款結彙”;《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彙發[2004]59號)第二條“中、外資金融機構發放的國內外彙貸款,除出口押彙外不得結彙。125號文中有關打包放款結彙的相關規定自行失效”。由此得出國內外彙貸款使用的第二個原則就是除出口押彙外不得結彙。
二、境內外彙劃轉的管理原則
《境內外彙劃轉管理暫行規定》([97彙管函字第250號],以下簡稱“250號文”)對境內外彙劃轉行為進行了明確的排他性規定,其中第六條規定了十種情況,客戶提交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銀行經審核後為其辦理境內劃轉手續;第七條規定了七種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規定的資料向外彙局申請,銀行憑外彙局核準件辦理境內外彙劃轉手續;第九條和第十條為罰則,明確境內機構和銀行違反規定進行境內外彙劃轉的,外彙局將予以處罰。須特別注意的是,250號文並沒有對國內外彙貸款的境內劃轉業務進行明確規範。
雖然上述規定於1997年正式頒布,實施已有17餘年,文件中要求的部分單證早已取消,但境內外彙劃轉的總體原則並沒有大的變化,銀行仍需依據製度的相關要求辦理業務。
三、國內外彙貸款境內劃轉模式分析
(一)借款人提款後向實際用款人劃轉
此模式類似於人民幣貸款中的“融資平台借款”模式,即由於實際用款人信用等級、償債能力不足等達不到授信要求,由某一符合借款要求的企業承擔借款平台的角色,提款後將外彙貸款資金劃轉給實際用款人,最後由實際用款人完成經常項下對外支付。
對於此模式,外彙局沒有相關政策支持,但在銀行實務操作當中卻屢見不鮮。多數業務通過借款人與用款人簽訂委托代理進口協議,即采用委托代理進口的形式將國內外彙貸款資金進行境內劃轉來滿足了用款企業的需求。
(二)用款人提款後同名劃轉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此模式為放款銀行在審核用款企業提供的信用證原件、境外銀行寄單麵函、信用證項下單據正本和用款企業開證銀行出具的審單意見和已簽章確認的《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等相關單證之後,將國內外彙貸款資金劃轉至用款人在開證行的賬戶上,由開證銀行在信用證到期當日完成對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