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上市銀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現狀調查
銀行分析
作者:何騰燕
【摘要】衍生金融工具作為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在銀行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由於衍生金融工具具有“雙刃劍”的作用,如果運用不當會加大銀行所麵臨的風險。所以衍生金融工具在銀行中的信息披露也變得越來越重要。本文選取在滬深兩市上市的16家銀行為研究樣本,統計分析其對衍生金融工具披露的現狀,指出我國上市銀行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衍生金融工具 上市銀行 信息披露
一、研究背景
20世紀70年代以來,許多國家放鬆了甚至取消了外彙管製和利率管製,企業麵臨的彙率風險和利率風險加大。由於避險需求的存在,衍生金融工具應運而生。銀行作為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主力軍,其對衍生金融工具的需求日益增大。然而衍生金融工具是一把“雙刃劍”,如果用來套期保值可以規避風險,如果運用不當淪為投機套利賺取差價的工具必定會加大企業麵臨的風險。2007年美國發生的次貸危機在2008年波及到了全球,引發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機,使得美國乃至世界各國很多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陷入巨額虧損甚至破產。其中罪魁禍首之一便是一種用於轉移銀行次級貸款風險的衍生金融工具—信貸違約掉期(CDS)。巨大的風險不斷累積而未能及時遏止,與充分、透明的信息披露的缺失有很大關係。因此,本文認為有必要對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提高其披露的水平,以便為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決策提供及時相關的信息。
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規範
目前,國際上關於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規範的權威機構主要有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銀行衍生品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詳細而嚴格的要求。BCBS針對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有:1998年9月發布的《衍生產品和交易業務監管信息框架》和1999年10月發布的《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和衍生產品業務信息披露建議》。但是BCBS的規範隻是建議性的,並不具備強製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並不特別針對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進行規範而是針對整體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進行規範。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關於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準則製訂得比較詳細。2008年發布的SFAS161《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活動的披露》是一項係統的關於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準則,實用性較強。國內關於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準則主要是2006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對所有金融工具的財務報表列報和表外披露做出了規定,並不針對衍生金融工具而且內容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
三、我國上市銀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現狀
2006年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將衍生金融工具納入表內核算,而不隻是在報表附注中披露,使得財務報表能夠更加準確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風險水平,提高財務報表信息的相關性。在資產負債表中,16家銀行都將衍生金融資產和負債單獨列示,一般為“衍生金融資產”和“衍生金融負債”並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並列。在利潤表中,多數銀行將己實現損益計入“投資收益”而將未實現損益即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其中,不同銀行對外彙衍生金融工具的已實現和未實現損益的處理不盡相同。部分銀行將外彙衍生金融工具的己實現損益計入“投資收益”,未實現損益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中國銀行);部分銀行將己實現和未實現損益均計入“彙兌損益”(平安銀行)。且多數銀行沒有披露利潤表上“彙兌損益”項目的明細,報表使用者無法得知外彙衍生金融工具對銀行損益的影響金額。為了更加直觀了解我國上市銀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現狀,本文選取了在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的16家銀行作為研究樣本,對其2013年財務報告中關於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統計結果見下表。